宁政办发〔2015〕15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
为全面完成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任务,按照“双强化、保畅通、抓突破、建机制”的总体工作要求,即强化工作运行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畅通,力争在市民诚信卡、财政资金安排中信用审查制度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三项重点工作中取得突破,建立完善联动信用奖惩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5〕1667号)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宁委发〔2014〕70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如下:
一、强化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
1.强化工作体系。在市发改委设立信用管理处,配备4—5人,专职承担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区(开发区)、各部门明确相对固定的信用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省信用工作试点区力争设立专门信用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相关各区(开发区)、各部门
完成时间:2016年3月
2.强化资金保障。加大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各项信用创新与试点、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扶持中介机构成长、推动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信用示范创建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6年4月
3.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专项课题研究与工作谋划,制定《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与《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6年3月
4.强化考核推进。在对各区、各部门的现有考核基础上,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市对区综合考核范围,以及对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各部门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6年1月
5.做好预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创建信用示范城市的阶段性进度要求,聘请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对全市信用示范城市创建的年度工作情况提前开展预评估工作,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达成各项创建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7年1月
6.强化基本制度建设。制订《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社会法人、自然人联合信用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相关单位出台相应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信用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6年3月
7.强化专门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制订出台《南京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市电子商务领域加强信用监管与联合奖惩等政策措施,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市地铁集团、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完成时间:2016年6月
8.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制订《南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
二、畅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交换共享、公示应用渠道
9.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共享措施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开发区)、相关各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6月
10.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基本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完成时间:2016年10月
11.进一步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完善各单位信用信息的“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形成标准目录体系,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积极破除“信息孤岛”现象。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3月
12.做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健全数据管理与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格式,依法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并同步在“诚信南京”等网站公开公示。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编办、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1月
13.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有关部门官网及“诚信南京”网上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信用中国”、“诚信江苏”网等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14.完善多层级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与国家、省信用信息数据库,人民银行信贷数据库、有关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交换制度;探索省市互补的数据清单。动态调整、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通过手机APP服务、市民卡查询、市政务大厅与各区(开发区)远程查询,推动信用信息进一步实现政务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应归尽归、高效共享、积极应用。
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办、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5月
15.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16.完善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实现信息应用的联网便捷推送,提升查询窗口服务水平,规范信用信息应用行为,促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三、扎实推进市民诚信卡、电子商务信用和财政专项资金信用审查三项重点应用项目为核心的创建工程
17.实现市民卡加载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功能。整合市民信用信息(包括各类先进模范荣誉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并提供手机APP等便捷信息查询、维护功能。
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18.在公共图书馆、公共交通领域试用市民诚信卡,实现应用突破。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文广新局、市交通局、市公交公司、市民卡公司、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6年3月
19.强化轨道交通中的信用管理与联动奖惩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推进到其它交通领域。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地铁集团、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民卡公司
完成时间:2016年8月
20.扩大行政管理领域中市民诚信卡使用范围。在国税、地税、工商、环保、公安、卫生等领域探索建立诚实守信市民的“红名单”评定与发布制度。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制订具体行业管理政策,综合利用市民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联动的信用监管与信用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21.拓宽市民诚信卡商业应用领域。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农村和科技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机构、信用中介等单位的合作,创新信用产品、深度开发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个人信用信息“含金量”,更好满足多种形式的个人信用信息需求。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
完成时间:2017年6月
22.落实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奖惩办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应用联动信用监管制度促进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间:2016年1月
23.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间:2016年5月
24.落实《关于在部分市级财政专项发展资金安排中开展信用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探索建立市级财政专项发展资金安排中的信用审查与失信惩戒制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25.全面实施信用审查制度。2016年3月在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等过程中推广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实现上述领域全覆盖;2016年底争取实现市级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全覆盖;2017年继续推动扩大到区级、街道(乡镇)。其中,进入公开招投标系统、涉及重大项目和资金的,要完善政策措施,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金融办、市国土局、市信用办、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26.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全面实施信用审查制度工作和现有基层政务诚信试点工作经验,加强探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7年6月
27.完善物业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信用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争取形成示范效应。
责任单位:市建委
完成时间:2016年6月
28.加快江宁统一政务平台与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试点。支持江宁实现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中的自动实时提取和应用中的联网快速推送,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江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6年6月
29.开展多层级试点创新工作。增强政策支持与业务指导力度,鼓励各部门、各区(开发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开展有特色的信用试点创新工作。重点做好六合企业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六合龙袍街道农家乐信用建设、溧水晶桥镇政务诚信建设等基层创新试点项目。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六合区、溧水区等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四、进一步强化信用奖惩机制
30.推广完善信用承诺制度。争取2016年底前在市级行政管理等领域普遍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履行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力争2017年上半年推广到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区(开发区)、各部门
完成时间:2017年6月
31.进一步扩大信用审查制度实施范围。争取在2016年底普遍实行市级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的信用审查制度,2017年上半年推广到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7年6月
32.强化联动信用奖惩制度。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招投标、评优评先等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重大项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选择、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不断增强跨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6年6月
33.在公务员管理中实施信用审查制度。建立实施公务员录用、晋级与考核中的信用审查制度,努力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政府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34.继续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银行信贷、招标投标、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条件,全面推行联动信用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6年9月
35.开展信用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试点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政策制定水平;研究探索利用“互联网+信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工作新领域、新方法。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工商局等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五、增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力
36.加强诚信宣传教育。通过“我的南京”和“2015.南京信任桥”积极开展系列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支持、配合各部门、各区(开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区域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结合相关部门实际需求,推动诚信教育走进课堂、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各级干部培训教室,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信用办、相关各部门、各区(开发区)
完成时间:2016年3月
37.加强中介机构与专业人才培养。落实《南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信用自律和从业规范;并加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培训工作,努力壮大信用行业市场力量,进一步体现社会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6年5月
38.加强信用市场培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轻信用评级报告使用成本,支持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政务管理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涉及重大项目的积极应用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相关各部门、各区(开发区)
完成时间: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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