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4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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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政府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医管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以及市政府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整合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政府医改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2.取消二级医疗机构开展四级手术项目审批。


3.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


4.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5.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职责移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7.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2.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3.将原省卫生厅厅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4.将原省卫生厅厅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5.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6.将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7.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下放至区卫生主管部门。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审批事项。


2.承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事项。


(五)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加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力度,将原市卫生局涉及公立医院人力资源、财务、绩效评估等职能集中划入市医管办。市医管办负责落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决策在公立医院的高效执行。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6.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地方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照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资料信息收集,依法宣传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落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决策在公立医院的高效执行。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南京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群团等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党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机关安全保卫、综合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


(二)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听证、牵头行政诉讼等法律法事务性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统计信息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放射诊疗、医师(含外国、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执业注册以及市级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受理各区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的备案,指导各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


(五)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标准管理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保障。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依授权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处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性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等有关工作。依授权组织、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九)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中医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医药专项资金。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项目。


(十一)药事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市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采购使用。


(十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监督各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婴幼儿工作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


(十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市医学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及科技奖项申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及专病中心、临床医学中心、转化医学中心、生物样本资源库、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及二级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监督考核南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护理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医学重点人才培养及监督考核。负责卫生科技信息管理、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普及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才招引、转复军人政策性安置、考核奖惩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卫生计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市直属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管理工作;指导市直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组织宣传处


负责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知识分子及群团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发布及宣传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信访与行风建设处(审计处)


负责卫生计生行风工作建设,查处违反行风规定的行为,履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风指导、监督责任;负责局信访事项受理、督查、督办及考核工作,制定完善有关信访工作的责任制、目标考核和各类规章制度;承担满意度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服务、投诉、建议和求助;负责对12345工单办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责任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对重大不稳定问题进行交办督办。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市爱国卫生、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及爱国卫生执法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巩固卫生城市建设、建设健康南京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医管办设3个内设机构:


(一)医管综合处:负责市医管办相关文电、会务、对外联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等日常事务;负责所办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所办医院绩效考核评价、负责对所办医院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


(二)医管业务处:负责所办医院的医疗、护理、医技管理工作,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风险管理;负责所办医院卫生行风及“平安医院”建设;负责所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应用工作;负责所办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协调公共卫生服务与突发事件医疗急救。


(三)医管效能管理处:负责所办医院编报部门预决算、资产使用管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重大资产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院决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医院经济活动、医院负责人的审计管理工作;负责所办医院秩序、效率、环境、安全、文化、满意度等基础工作和医院的运行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政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文核定。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医管办)机关行政编制为133名。


领导职数为: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4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2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因食品卫生引发的流行病、污染物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原市卫生局所属18家事业单位、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3家事业单位,统一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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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