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4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44:58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南京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粮食局,为市商务局管理的副局级部门管理机构,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工作责任。


一、加强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增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粮食流通相关政策法规、市场体系建设、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研究。


(三)加强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与指导,提升全市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军粮供应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制定及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起草粮食流通和储备粮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地方粮食流通有关制度;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制定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


(二)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拟订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地方粮油储备、收储及动用的建议;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收购信贷资金政策,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协调落实中央和省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三)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情况。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节粮爱粮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落实军粮供应政策、计划;制定军粮供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军粮供应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商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管理,承担粮食财务管理工作;承办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宣传;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发展中长期规划、粮食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议,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落实粮食流通联席会议制度。


(二)储备调控处(军粮供应管理处)


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方案,拟订市级粮油储备管理制度;承担全市粮食市场安全保供、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承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承担救灾救助粮油和特需粮油供应工作;办理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储存及轮换计划审核、备案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军粮供应与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政策性粮食调拨补贴结算工作;协调中央和省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三)产业发展处(信息化处)


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落实粮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及粮食产业化、信息化发展等方面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承担中央、省、市投资粮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粮油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协助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新技术推广和节粮爱粮宣传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牵头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质量安全。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正副处长8名,其中正处长4名、副处长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556.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