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4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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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简称市房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房屋登记相关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下放的职责


1.将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工作的职责下放至各区;


2.将主城六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的职责下放至各区。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2.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交易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管,强化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地产企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衔接。


3.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强化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4.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战略研究,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责任。制定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规定、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综合平衡。


(三)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拟定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四)承担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及房地产企业相关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


(五)承担规范、管理物业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物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统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


(六)承担规范、管理房屋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和直管公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归集、监督和管理房改、住宅专项维修等各类房产资金。


(八)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处理好有关私房、代管、宗教等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


(九)指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全局政务、党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文秘指导、信息调研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局保密、信息系统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和指导直属单位后勤事务管理;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房产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信访、维稳、综治、值班和12345热线受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预算编制和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行政事业收费的物价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局系统的各类业务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并协调各类专业统计;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和全局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管理房产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负责监管相关规费的收缴。


(二)行政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内容;指导监管区房产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房产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统计、分析和优化工作,定期跟踪并及时反映业务情况;承担其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局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承办有关法规、规章的应用解释;负责全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组织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重要政策的调研;制定房产系统法规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安居工程管理处


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和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组织实施;负责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资金综合平衡工作;指导并协调区级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工矿棚户区改造等工作;承担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房改和保障房管理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江南六区公有住房出售、老职工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单位自管公房售房款专户的管理,房改遗留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负责江南六区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分配、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上市审核、住房保障退出的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核算、筹集和管理等;指导各区开展房改、住房保障等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牵头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工作;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屋转让、按揭、租赁管理,协助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交易资金监管和面积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助开展不动产登记中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中开发、经纪、评估等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督管理;指导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相关主体和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市住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工作;指导区物业管理工作。


(七)房屋管理处(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和直管公房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既有房屋白蚁灭治管理;负责市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和风貌区的挂牌、建档和修缮、使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区房屋安全、白蚁防治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审核落实政策的案件;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解释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房产系统干部和人才队伍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房产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房产系统文明创建、新闻宣传、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房产系统职工教育工作;负责房产系统年鉴编制,协助做好地方志编撰;负责房产系统共青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6家事业单位划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管理。具体为: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南京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


(二)房产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事项另文明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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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