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4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5〕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部门统计在管理和决策中参谋助手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南京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部门统计在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政府统计体系是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共同组成。政府在管理和决策中使用的各类统计信息很多都来源于部门统计,部门行政记录和财务指标统计资料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进一步巩固部门统计基础、强化统计标准的规范、实现调查范围的全覆盖、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仍需要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改进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升部门统计规范化水平,是科学管理和提高统计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夯实与部门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统计基础
部门统计承担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为保证各项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统计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基础工作,努力达到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统计工作的职责和工作量,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工作网络,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实际依法建立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签署、发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三、依法规范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依法执行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部门在组织实施各类统计调查和调查结果发布过程中要依法遵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严格执行法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部门统计调查和调查结果科学、规范、可比。
依法完成上级部门统计调查任务。部门在完成上级机构布置的统计任务时,应按照上级机构依法确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如果因地方需要修订调查内容、调查指标调查范围、或者调整调查频率,必须依法定程序报原统计调查制度批准机构审批或备案。
依法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部门根据地方需要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时,要优先采用已有的各类行政记录和调查资料,避免重复调查和数出多门。确实需要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统计调查制度时,要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依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
四、确保部门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的全面性
各部门统计要加快向全地区、全行业延伸,确保部门统计调查和调查结果的全覆盖。及时了解和反映全地区、全行业发展动态,加强全地区、全行业部门统计管理,督促有关调查对象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实施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制度和其他调查任务。
各部门要加快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生产方式的改革,逐步建立本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一套表制度相补充的部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构建相应的数据采集平台,实现部门统计人员在线同步提取、审核、查询和汇总基层数据的工作模式。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综合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规范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渠道,实施部门综合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
五、积极履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部门统计调查义务
各部门要依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所需的各类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资料,按期报送本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统计资料。
各部门要及时建立与本部门管理调查对象的联系制度,协助政府统计部门督促调查对象做好各项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统计调查制度所需统计资料;协助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查询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发现问题要求调查对象及时修正。
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管理的调查单位名录库,作为本部门基础资料和数据推算的依据。利用相关资料及时更新维护调查对象单位名录库,适时组织实地核查,确保调查对象名录资料与实地核实情况相符合。
六、努力提升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本部门统计各环节、各岗位的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着力构建覆盖全地区、全行业,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部门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主要指标数据质量的审核力度,从全面反映南京行业发展、产业发展以及社会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审核主要数据的全面性、基础资料的可靠性和结构的合理性,确保数据的社会公信力。
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统计监测评价制度,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完成各项重点监测任务。充分利用部门调查资料、行政记录,深入分析行业和相关领域发展情况,包括与全国水平、全省水平、省辖市水平、相关城市水平的比较分析和研究,确保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南京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
共同建立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快建立统一完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企业注册登记和联审信息、各部门行政记录信息、税务纳税单位基本信息的按季度提供制度,健全和及时更新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满足各项常规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单位名录,原则上都应取自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单位名录库。
积极推进全市公共统计信息平台的建设。各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除本系统信息化平台采集外,原则上使用“南京统计数据管理平台”实现调查项目的采集、整理、加工与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部门统计调查信息共享的效率和水平。市财政每年给予“南京统计数据管理平台”系统维护和部门调查项目建设必需的资金支持。
八、依法依规使用和发布部门统计数据
严格依法使用重要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项政府考核和评价、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由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提供使用。各部门拟公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包括政府重点考核指标数据和统计评价监测指标数据)要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资料。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公布,由部门统计职能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
九、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部门统计中重大事项;把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督查问责,进一步推动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
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本部门统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统计网络,加大经费投入。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业务指导与检查,立足于全地区、全行业统计,切实履行责任,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