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2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48:55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近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负责制,明确机构、人员、职能、工作预案,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加强队伍建设和演练,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深入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事故应急现场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接报事故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和实施救援方案,协调调动专业救援力量、专家、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事故处置信息发布,同时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现场救援、专家咨询、信息发布等专门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各专门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健全应急处置现场管理机制。现场指挥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待符合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四、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根据“一岗双责”工作体制及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的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号)要求,市政府总值班室协调通知有关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有关领导及部门到达现场后迅速指导协调现场指挥机构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动行政区外的应急资源,指导协助做好新闻舆论发布和救援处置。


五、加强事故应急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如事故等级上升,则由市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机制。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信息了解后立即按规定要求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送初步信息。现场指挥部负责扎口事故信息内容审核、发布、报送。市建设、交通运输、海事、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专项监管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抄送市安委办。


七、做好事故处置总结和评估工作。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附件: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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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