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2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综合医改试点市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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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综合医改试点市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综合医改试点市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深化综合医改试点市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苏医改发〔2015〕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南京综合医改试点市建设,构建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在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0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积极鼓励在城市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及资源薄弱区(建邺、栖霞、雨花台、原下关)按照我市医疗卫生资源规划设置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在四大保障房片区建设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新增医疗机构优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多个类别医疗机构同时申请设置审批时,优先安排“精神、儿童、妇幼、护理、康复”等发展滞后而人民群众有迫切需求的专科医疗机构;不同经营方式的医疗机构同时申请设置审批时,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养老院内设置医务室、护理院(站)不受地域、数量限制。


二、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流程。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对康复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简化并优先按规定办理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办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承诺办结时限。新办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经市卫生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涉及由非营利性质转为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支持企业利用闲置存量房产开设医疗机构,发展健康服务业,对存量房产仅做内部改造、不新建扩建原有用房的,土地用途、规划用途可暂不改变。


四、加强财政资金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支持。新建社会办二级及以上精神、儿童、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按照每床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社会办医院承担的院前急救、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上述资金支出渠道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负担。残疾人、低保、五保群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合规费用,同样享受民政部门的相关补助。支持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规范化培训基地。


五、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费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自产自用的制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事业支付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六、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付费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等纳入定点保障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


七、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双方的承受能力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医疗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放开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价格。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允许公立医院以品牌、技术等资源参与社会资本办医。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办医退出机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等医疗协作平台建设。


九、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或新取得的省级、国家级重点专科,每学科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社会办医院、中医院新建或新取得二级乙等和二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和600万元的奖励;新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0 万元和1000 万元的奖励。结合平时监管情况、考核成绩以及群众反映,每年组织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评选表彰活动。


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市外在职名医按照南京市人才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探索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支持我市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服务,服务所得按照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所属公立医院和所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进行分配。公立医院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已在公立医院连续服务满20年的医务人员,办理执业变更至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保持原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十一、拓宽社会办医疗机构金融支持渠道。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小微金融扶持政策,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便利。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等平台,推动医疗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以市场化为主导,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十二、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过度医疗、推诿患者、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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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