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1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根据上级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体系的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市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方针,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工作方法。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入手,着力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补齐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能力不强的短板;着力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提高监测检验水平,补齐技术力量薄弱短板;着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规模企业和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堵塞企业漏洞;着力提升食品小作坊、小门店、小餐饮、小制作规范水平,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努力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管理监督、企业自律负责、行业规范引导、媒体宣传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我市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三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群众认可,满意度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三、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部署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各区政府是辖区创建活动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市政府成立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见附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承担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检查考核、新闻宣传等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照创建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创建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财、物保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切实将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解决问题,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突出工作实效,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突出重点,积极创新。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切实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工作重点,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集中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全面发动,协同推进。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路,通过各种方式征询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元共治,协同推进创建工作,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尺和工作目标。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目的意义、创建标准、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力戒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让群众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形势的好转,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四、创建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1.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职责明晰,协调联动,全面堵塞监管漏洞和盲区,消除监管空白。层层建立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并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农委、食药监局)
2.着力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补齐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能力不强的短板。全面设立市、区两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并在街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人员编制数量要满足监管实际需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按标准化要求配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编办、农委、食药监局)
3.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当地实际需要(不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常住人口计算,日常监管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2元/人,食品检验经费应基本满足4份/千人的要求),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及各区财政分别承担。(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农委、食药监局)
4.着力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提高监测检验水平,补齐技术力量薄弱短板。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仪器设施、人员配置到位,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及快检能力。有效整合区级检验检测资源,区级具备常见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区级行政区域均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食药监局、农委、卫生局、财政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力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食安办)
6.加强食品安全地方规章和制度建设。开展食品安全立法调研,按程序适时制定出台食品安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制度措施,促进食品安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食药监局)
7.落实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食药监局)
8.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提档升级,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提高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控性,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农委、食药监局)
(二)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9.坚持重典治乱,保持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查办,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产销监管衔接协调联动机制,把行政处罚情况和刑事查处情况作为衡量本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主要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农委、食药监局)
10.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全面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按照风险分类等级进行现场检查,做到巡查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质监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以及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生产基地(园区)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为重点品种,深入持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农委)
12.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严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关口。通过日常监督抽检,及时有效发现问题食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确保发现的问题食品得到及时依法处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到位。(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食药监局、农委)
14.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规模化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严格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和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高毒农药禁销、定点储备制度和农药经营公示制度,规范兽用抗菌素、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农委、食药监局)
15.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
16.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 着力提升食品小作坊、小门店、小餐饮、小制作规范水平,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门店、小餐饮、小制作,研究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监局)
17.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非法制售“地沟油”等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食药监局、公安局)
18.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无违规违纪和不文明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食药监局、农委、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9.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管理,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0.着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规模企业和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堵塞企业漏洞。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食品安全投入,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员工健康、培训教育等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因未履行相应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1.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质量有效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2.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按要求召回问题食品,问题食品召回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4.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不低于持证单位数的90%,参加量化分级评定单位的公示率达l0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5.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0 22000认证比例提升1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强化应急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置
26.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卫生局、公安局)
27.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每年至少培训1次,每2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完善应急装备物资,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卫生局、公安局)
28.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无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卫生局)
29.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农委、卫生局、公安局)
(五)实现社会共建共治
30.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及“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营造良好食品安全工作舆论氛围。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农委、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公安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1.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促进公众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健康理性。每月举办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场;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开设食品安全知识宣教专栏;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社区覆盖率100%;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小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农委、教育局)
3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各种新闻宣传媒介,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移动终端科普应用软件“食事药闻”日均有效用户不少于5000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农委)
33.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公安局)
34.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4小时不间断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
35.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农委)
36.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对城市食品安全现状进行满意度测评,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食安办)
五、实施步骤
根据省食安委的统一部署安排,按照创建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分为: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5年9—10月)。制订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有关考核评价标准,报省食安委备案后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于10月底将本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报市创建办(市食安办)。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8月)。各区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创建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9月)。各区、各部门对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考核评价标准组织自评;市食安办组织考评组对各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市食安办将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考评结果报市食安委同意后,向省食安委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有关材料。
(四)迎接考评阶段(2016年10—11月)。迎接省食安委组织的对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综合考评。
附件: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缪瑞林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以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孙建友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孙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德剑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德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政 市督查办主任
许宏 市编办主任
沈琪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河 市经信委主任、市科委党组书记
吴晓茅 市教育局局长
胡士宁 市公安局副局长
翁国玖 市财政局局长
王海宏 市工商局局长
杨海宁 市质监局党组书记
唐富春 市食药监局局长
许卫宁 市城管局局长
方中友 市农委主任
汪振和 市商务局局长
孙家兴 市卫生局局长
鲍陈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锦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唐富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在该项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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