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0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精神,在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形成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下称《中介服务清单》),目前,市政府各部门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58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
市编办要在此通知印发后20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京市机构编制网公开《中介服务清单》,各部门同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应包含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二、严格清单执行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优化服务流程
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动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等创新机制。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中介服务窗口,开设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介机构超市”,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
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在本市辖区内独立执业和纳税、外地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在本市备案后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机构库。市政务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组建和管理工作,制定中介机构评估、分类办法和管理制度,对中介机构运行实施监督。
六、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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