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0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0:3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竣工项目联合高效验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任务的通知》(宁政传〔2015〕4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新建、改建、扩建市级以上立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其他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由各区(园区)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委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设置“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窗口”(以下简称“联验窗口”)。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电子政务平台系统支撑,并对联验窗口开展行政服务效能的日常督导和考核。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城建档案馆依法定职责参加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并参加联验窗口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机制,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参与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报验原则:建设单位自愿选择报验方式,可选择全部验收单位联合验收,也可分部报验。

 

(二)统一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联验窗口递交联合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由联验窗口组织各参验单位统一受理。

 

(三)集中验收原则:各参验单位在统一指定时间和地点同步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的验收。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验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并加盖本单位专用章;建设工程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接到验收整改意见后,应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原验收单位复验,复验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工作流程

 

(一)建设工程竣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1.建设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调查),符合验收条件;

 

4.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已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5.已通水、通电、具备通气条件、室外排水设施完好;

 

6.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地下管线测绘等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成果报告书;

 

7.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要求;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各参验单位的验收要求,将所需验收资料一次性报送至联验窗口。

 

(三)联验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的申请及相关要件材料后,按职能分工将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

 

(四)各相关部门接到任务后,将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信息反馈至联验窗口。

 

(五)联验窗口在收到所有参验部门的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信息后,协调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各单位集中参加现场联合验收。按规定应有其他单位参与验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通知。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未参与联合验收的,原则上视同本部门无整改意见予以专项验收通过。

 

(六)联合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出具验收结果文件,并将文件在承诺时间内送至联验窗口。承诺时间内文件未送至的,原则上视同无整改意见予以专项验收通过。建设单位到窗口统一取证。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流程示意图(详见附图)。

 

五、工作时限

 

联合验收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技术调整、专题协调、技术整改、复验和法定公示的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

 

六、工作要求

 

各参验部门应将验收的法律依据、验收范围、申报材料和验收内容等在政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并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联合验收结果。

 

联验窗口应组织各参验部门编写相关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供建设单位取阅。

 


附图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流程示意图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5]10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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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