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1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缓解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特别是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短缺的突出矛盾,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总体思路,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和健全全科医生制度为重点,创新育才、引才、留才、用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更优服务。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城乡每万居民有3名以上的全科医生,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至少5名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总体上由执业(助理)医师组成,并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全科医生的服务,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力度
1.加强面向基层的医学生培养。各有关区根据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免费医学生培养,重点培养全科医学等紧缺专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区级财政对其学费予以补助。
2.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号)要求,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接受培养,以“5+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3.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全科医生转岗、街镇卫生院骨干医师务实进修和乡村医生实用技能进修与管理、用药知识等培训项目。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或由医联体牵头医院安排相应专科的副高级以上专家担任导师、负责临床带教。乡村医生每1—3年免费到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街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各区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助。
(二)创新基层卫生人才使用机制
1.探索基层医务人员“区管院用”。各区可根据区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调整,探索实行区域内编制总量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区域内新招聘的医学生人事关系,可集中到具备资质的区级卫生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在区医院(中医院)岗位培训后,由区级卫生部门按照竞聘上岗、积分选岗、双向选择等方式,安排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积极实施基层特岗计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机制。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延时加班、夜班、上门服务和个性化签约服务等超额劳动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强化以岗定酬、以绩取酬,重点向关键岗位、全科医生等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基层卫技补贴与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性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调整提高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医疗卫生人员可通过多点执业或从事其他超额劳动获取合规报酬。
3.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收支结余的60%可作为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用于绩效工资增量,其余资金用于事业发展。改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方式,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督查。积极探索建立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
4.完善公开招聘和职称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经公开招聘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在符合卫生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仍然无法招聘到适岗人员的,可由各区按照公开招聘有关政策,探索校园招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之需。各区对于招聘到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在晋升评优、生活保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加大激励力度,引导他们长期扎根基层服务。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针对基层岗位职责和队伍现状,基层卫技人员晋升社区卫生高级职称,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重点评价基层卫技岗位业务能力等要素。在涉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相关专业考试。对基层医疗机构中级以上职称退休返聘卫技人员,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5.推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组织三级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专项技术、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纵向整合,通过建立点对面、点对点的医联体,下派服务合作团队,营造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优质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卫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1年的规定,加强动态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对口支援效果。
(三)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每个村卫生室3—5人配备,至少配备女性乡村医生1名,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50%。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2.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解决乡村医生年龄老化、队伍建设与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在核定的街镇卫生院编制内明确派驻村卫生室编制,根据“一次核定,逐步配齐,择优招聘”的原则,各区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取得乡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补充到村卫生室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3.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从2016年起,乡村医生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服务人口3元/年提高到5元/年。各有关区对乡村医生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定额补助标准每月不低于1600元。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绩效评价机制,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在完成核定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考核达标情况下足额发放。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4.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包内容,区级价格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充分发挥街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的支撑作用,全力支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
5.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继续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创建示范村卫生室建设活动,在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医生能力提升和设备使用周期,及时更新村卫生室设施设备。从2016年起,各有关区要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落实日常运行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薄弱区给予50%补助。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工作。建立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区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及市编办、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人才多元投入机制,强化区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承担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责任,及时足额下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立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人社、编制部门在人员招聘、人员编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三)加强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督查通报,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各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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