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9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4:0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宁委发〔2014〕61号)等要求,依法依规征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一)高度重视征地工作。当前,我市正处于“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南京”的关键时期,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保障好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和发展。


(二)落实征地改革目标。坚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征地制度改革方向,在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通过转变征地管理方式,推动城乡建设有序选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促进农民增收。


(三)坚持科学征地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征地,完善征地审核、实施、保障、争议调处等工作体系。坚持集约有序征地,健全经济社会发展与征地规模、进度、安置、资金等相协调的长效机制。坚持和谐阳光征地,落实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与收益权。


二、强化征地报批计划


(四)建立备选库主动引导。围绕积极引导科学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和功能板块应结合发展定位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区域近三年年均征地面积两倍的规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逐一梳理确定年度拟征地块备选库,并通过国土资源“一张图”平台上图备案。国土部门对拟征地块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对拟征地块的规模、用途、利用现状(耕地占用、原有房屋)等进行核查,对占用耕地较大的地块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同时,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和功能板块可根据建设需要,对不符合规划的地块进行相应的规划调整修改,补充列入备选库。


(五)建立征地库分级保障。提升征地服务水平,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规划用途、建设进度和用地规模等,在年度拟征地块备选库中筛选、匹配、确定项目征收地块,建立征地项目库。国土部门按照征地前期手续办理、土地指标落实、风险评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征地库实施分级分阶段保障,制订征地计划(原则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半年内需形成报批条件组卷征地),全程跟踪服务指导。对列入拟征地块备选库、具备报批条件的征地项目,尤其是列入征地项目库的省、市重大项目,优先组卷报批,跟踪报批进展,及时取得用地批复。


三、加强征地工作统筹


(六)提升征地协同能力。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会审联动机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土地指标、资金筹集等工作,优化建设方案,妥善处理规划选址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之间的关系,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的需办理许可手续,为征地前期准备提供条件。同时,要加强规划选址与土地权属界线衔接,避免出现零星、夹角、边角地块。


(七)提升征地保障能力。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梳理确定年度拟征地块备选库和征地项目库,协调同步推进征地前期准备工作。国土部门要及时做好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统筹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结合省、市级平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周期和交易规模,根据年度征地库建设情况,提前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组织参与省、市级平台补充耕地指标竞购;根据项目类型、选址坐落、指标来源等,合理确定不同项目的征地方案。


四、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八)落实征地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部令第10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部令第22号)。各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征地报批程序,依法将拟征收地块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告知被征地村组,拟征地块的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确认。公告期内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并作为区政府征地审核意见的必备程序。严格落实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批准后,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落实补偿安置各项登记和确认。加强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环节的现场资料采集工作,要运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手段留存证据,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九)落实风险评估要求。各区政府应认真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有条件的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作为区级政府征地审核意见的基础要件。对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中等以上的项目,应暂缓实施征地,及时发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待风险化解到可控范围后再实施征地。


五、规范集体土地补偿


(十)规范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动态调整征地标准,完善征地综合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社保待遇。征地实施过程中,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各项补偿款。严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凡未取得征(转)用地批复文件的,一律不得提前开展补偿安置和房屋拆迁。对省以上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生态环境建设、军事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或受季节影响工期的工程,可根据需要向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先行用地。


(十一)严格“三重一大”审批程序。对市委、市政府批准列入全市年度重大项目清单,急需在半年内启动建设,并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的项目,在纳入年度征地库后,可按宁委发〔2014〕61号文件规定,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批准后,开展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和房屋拆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向项目所在区政府申请提前实施,各区政府根据申请会同市国土局组织开展前期论证,重点论证项目重要性、建设时序、用地规模、资金筹集、土地指标、涉及土地权利人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等内容,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区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向市政府申请项目提前实施。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提前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潜在社会稳定、法律风险等进行审议。


六、强化征地资金管理


(十二)确保征地资金收缴到位。严格执行征地预存款制度,各征地主体应在报批前,根据当地征地标准,及时足额将征地费用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国土部门要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补偿款实行封闭运行。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社保资金的归集,及时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足额列支社保统筹资金。


(十三)确保征地费用支付到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使用方案(须按规定足额列支农民个人补偿费用),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拨付至各镇街设立的专户,由各镇街负责据实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镇街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


七、预防化解征地矛盾


(十四)健全征地信息公开机制。各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把征地信息纳入重点公开范围,严格征地信息公开管理,加强信息核对和宣传。强化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全面公开涉及征地的政策规定以及征前公告、征地批文、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公开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批后实施“两公告一登记”等有关材料。


(十五)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各区要坚决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要制订完善征地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分析与研判,防止简单粗暴处理,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征地信访矛盾突出、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明显增多的区,市政府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


八、落实征地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征地工作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征地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征地工作统一领导,强化拟征地块备选库建设引导和征地项目库分级保障。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国土部门牵头落实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专项使用管理;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发改、规划、住建、物价、民政、环保、农林、文保、公安、监察、信访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征地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十七)强化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市国土、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区落实征地规定,规范资金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坚决查处违反征地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违法违规征地、暴力征地等,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577.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