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1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4:03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5号)精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评价评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区域性联合评价改革,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改革目标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评估评审效率,由园区管委会对土地勘测定界等实施联合评估,入住企业享受评价成果,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一长四多”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建设成为全省“审批手续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投资环境最优”的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区,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改革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形成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二)科学选址。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的选定联合评价实施区域。


(三)并联评价。对未纳入区域性联合评价区域的项目进行并联评估,节省评估时间,提速项目审批流程。


(四)评估时效性。区域性联合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项目成果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改革内容


(一)推行区域评估评审改革


1.强化区域专业规划作用。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江苏省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除外)。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为重要依据,简化报告内容;其中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简化环境评价类别。


园区管委会将区域性联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工作列入园区基础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园区各平台负责确定并推进各平台区域内联合评估事项。


2.园区已经开展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评审(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内文物影响评估等)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


(二)推进评估时限、并联评审改革


对落户在区域性联合评估范围外的项目,做好以下工作,缩减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能。


1.压缩和规范评估评审时限。


(1)评估评审时间要求。各审批职能部门20个工作日(含委托、评估评审时间,不含报告修改完善、复审、再审时间)内完成评估评审相关报告。


(2)并联开展评估评审。鼓励项目业主在立项(备案)、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的每个阶段内并行评估评审报告编制工作,各审批职能部门相应同步评估评审;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评估评审报告,一般要求在60天内完成,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实施一次联合评估评审


(1)对涉及多级多部门评估评审的事项,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评估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对经联合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报告,其它部门不得再次进行评估评审。


(2)需下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审批)意见的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


(3)对以上一次评估评审原则上通过的报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次进行评估评审。


(三)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1.建立咨询设计机构信息库。政务中心依托省、市政府数据中心整合具备评估评审咨询、设计资质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等级、信用档案等数据,建设工程评估评审中介机构数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提供和动态更新;评估评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对外公开。


2.建立全市评估评审专家库。政务服务中心在省评标专家库基础上,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专家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评估评审专家库。各级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从评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无法满足专业要求的专家可从国家职能部门专家库抽取。


3.建立“不良记录”和“警示黑名单”制度。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咨询、勘查、设计、造价等工作的评估评审中介机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警示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公开。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区域性联合评价是省政府在我市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园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园区行政审批局(筹)、政务服务中心要切实承担行政改革措施的总体推进和协调,负责建立评估评审事项目录清单和管理办法,明确评估评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提交材料、评估评审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彰显工作成效。


(二)加强指导。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高新区、经开区推进区域性联合评价工作,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高新区、经开区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三)适时推广。鼓励各行政区、园区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联合评价等创新工作,工作方案和改革成效及时报送市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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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