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1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4:05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南京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立项阶段涉及的各类评估中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评合一”,是指在投资项目立项阶段,为便于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合理高效选择中介服务,由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软件平台,实现统一界定范围、一次发布需求、中介承诺服务、业主择优选择、同步评估评审、结果实时考核的中介服务规范管理新方式。


第四条 “多评合一”涉及的中介服务,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提供上述内容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自愿原则纳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监管。


“多评合一”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新增、变更、废止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市政务办牵头“多评合一”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管理平台的开发,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发改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立项窗口,负责“多评合一”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咨询服务、受理申请、跟踪督办、启动统一评审等工作。


发改、经信、环保、水利、安监、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向申请人明确提出评估中介服务的形式、内容和中介机构资质要求,承担中介机构信息入库前的审核,以及中介服务成果的质量评价,并督促中介机构更新维护信息库中各自的数据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进行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采集项目信息,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要求,将项目信息发送立项阶段涉及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自制材料和需要中介机构编制的申报材料,反馈至并联审批立项环节牵头部门,形成项目审批“一单清”告知信息,为申请人选择“多评合一”服务创造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多评合一”服务的,应当登录管理平台,录入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和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资质要求、资格等级、咨询专业、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向中介机构信息库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要约邀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管理平台统计的平均时限,科学合理地提出服务时限要求,原则上应控制在20天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事先征询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收到服务要约信息后,应在48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予以响应,进行服务报价和完成时间等承诺。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要约响应期届满时,通过管理平台查阅响应信息,合理择优确定相应的中介机构,并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质量和期限。同时在管理平台上登记生效时间、成果提交时间等信息,上传协议书文本。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交服务成果,及时在管理平台上报结,并协助申请人办理项目审批报件。如审批部门对其服务成果未予通过的,中介机构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直至符合申报标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服务中对重大问题产生异议时,可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联系,约请发改等部门及时进行联审会办。


第十三条 申请人、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服务成果报送时、审批结果完成时,通过管理平台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累积形成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市政务办应当制定评估中介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时在网上公开,做好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园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多评合一”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园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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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