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0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4:08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5〕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下称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范围


1.总体目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坚决治理“红顶中介”,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市场,严格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清理规范范围。本意见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所称“红顶中介”是指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以及审批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指定的非审批部门下属(主管)的单位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实行清单管理


3.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各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梳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应由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中介服务;国务院、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机构继续办理。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研究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相关部门网站公开发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包含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严格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6.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治理红顶中介


7.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彻底脱钩。审批部门对所属承担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对完全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要转企改制,人、财、物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可以整体划归主管部门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可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企业。部分从事有关中介服务业务的,可以通过将中介服务业务剥离,或者退出有关中介服务业务等形式,予以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部门下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论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贸促会,各区政府


8.审批部门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审批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予以脱钩。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剥离行业协会现有行政职能及开展本系统行政审批有偿中介服务业务,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9.审批部门与举办的企业彻底脱钩。审批部门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等形式,予以脱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编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10.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脱钩以后,审批部门直属单位及其举办的企业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中介服务技术人员参与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工作,不得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参股。原中介服务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举办的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11.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市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各相关部门


四、优化中介服务流程


12.落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原则,落实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五个审批环节,严格各环节牵头部门责任、审批事项和完成时限,将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严控在45天内。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13.推进建设项目“多规合一”。探索建立联合审批管理机制,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加大统筹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解决投资项目立项环节多、层次多、制约多的问题,集中统一高效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许可手续。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14.推行建设项目“多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自愿报审、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对规划设计图、建筑施工图、消防施工图、人防专项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等,建立联合审图机制,设立联合审图中心,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收费、联合审查。


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各区政府


15.推行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建立联合评估机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重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联合评估,实行“多评合一”,把相互分割的单一评价并联起来,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重复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各区政府


16.推行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踏勘、联合测绘;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消防安全审查、人防验收、建设工程抗震等组织开展“一车式”的“联合验收”服务。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17.推行区域性联合评价。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的勘测定界、土地复垦方案、地价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评估、特定区域矿产压覆评估、重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由政府组织实施区域性联合评价,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评估费用由政府支持,不再向企业收费,入驻企业和部门直接享受评价成果。


责任部门:各区(园区),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18.明确收费范围。对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在清单之列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收费。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各区政府


19.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市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20.加强收费监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建立价格举报和反馈机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21.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在中介机构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在本市辖区内独立执业和纳税、外地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在本市备案后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机构库。市政务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组建和管理工作,制定中介机构评估、分类办法和管理制度,对中介机构运行实施监督。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2.实行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完善中介机构信息档案,对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各区政府


23.建立中介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中介服务窗口,开设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介机构超市”。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人员应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所需中介服务事项和要求,引导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大厅查询、选取中介机构。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4.构建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中介机构实行量化评级,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中介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中介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时向社会公示。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5.强化中介服务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582.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