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9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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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精神,根据《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加强老旧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重要性,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十三五”规划,将保障居民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市级统筹、区级实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全面支持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推动形成责权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问题,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类推进。明确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供水单位的责任,分工协作、分类推进。在全面排查、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水质安全隐患突出、老百姓改造意愿强烈、漏水严重水费纠纷突出的限期改造,设施改造条件较好、矛盾较小、资金有保障的优先改造。


(二)坚持标准、规范运作。按照《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试行)编制改造方案,确保改造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改造项目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严禁违法违规。


(三)统筹实施、文明施工。积极与排水达标区项目、小区出新、管道燃气工程相协调,避免重复开挖;通过加强工地管控和文明施工,减少对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


(四)专业管理、行业监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由供水单位接管,抄表到户、管水到户,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范围内、2008年1月1日前竣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四、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委:负责制定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结合各区上报的改造计划,制定并下达全市年度改造计划;指导、推进、督促改造计划的实施,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改造资金的拨付。


(二)主城六区政府:作为属地牵头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辖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确定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即甲方单位;负责区政府和原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分担资金的落实工作,按要求归集;组织本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城建集团、水务集团制定本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配合市水务集团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梳理、排查,收集改造项目泵房、管线、用户等基础资料;做好社会宣传发动,协调矛盾纠纷;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小区业委会、物业企业配合做好居民抄表到户合同签订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改造工程进度;负责改造后的项目验收、设施移交工作。


(三)市城建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供水单位执行本意见的实施情况。


(四)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财政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市、区分担资金归集;按照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情况及时拨付市、区分担资金,督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涉及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并落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完成改造并移交市水务集团接管后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的收费政策。


(六)市规划局:负责权责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相关规划审批的办理及指导。


(七)市城管局:负责及时审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中涉及市政管养道路挖掘、占用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各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梳理、排查工作;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参与移交验收。


(九)市公安局: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反恐和治安防范;配合各区政府疏导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中出现的无理阻扰工程实施等事件。参与各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梳理、排查工作,做好改造过程中的交通疏导。


(十)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审计方面的工作。


(十一)市督查办:负责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十二)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根据市住建委的职责分工,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相关协调、推进等具体工作。


(十三)市水务集团:受甲方委托作为改造项目总承包方(代建方),负责各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梳理、排查,收集改造项目泵房、管线、用户等基础资料,配合各区分批改造计划的编制;负责改造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设计;负责落实改造资金中自筹部分的筹集;按照规范程序实施改造;接管经改造后通过验收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十四)各相关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负责筹集自身需要承担的改造资金;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接管前按原管理模式进行正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改造实施


(一)立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按照《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试行)进行设计,并按修缮工程性质在各区立项,除立项、概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计外,简化各项审批环节,由各区实行“绿色通道”一站式审批。缩短办理时限,限时高效办理。工程招投标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程序操作。


(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进场前,需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公示,做好施工交底;应科学、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扬尘、噪音、围挡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做到文明和安全施工。


(三)竣工验收。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及供水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移交接管。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接管审验,并邀请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市供节水处、相关街道和供水单位共同参加。审验通过后,由供水单位接管。


(五)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会同各区政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


六、资金筹措


(一)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小区所需改造资金,由市承担1∕3,区筹集1∕3(相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原房改房单位、房地产企业等承担,不足部分由区政府统筹),供水单位承担1∕3。


(二)根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概算批复及各方分摊比例,市、区政府于批复后两星期内将70%资金一次性归集到市财政专户,于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后一星期内将剩余资金全部归集。市财政按照项目开工、竣工决算及完成审计5:3:2的拨付进度比例直接核拨经费给市水务集团。


(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后的运行电费按原渠道纳入小区公用水电费项目,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进。市政府成立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督查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城六区分管区长、市城建集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和协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存在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督导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由市供节水处、市水务集团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机构,整合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力量,具体组织实施本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供水单位成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工作组,依分工协助推进二次供水改造工作。


(二)强化过程管理,全力实施改造。一是强化目标管理。根据改造年度改造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责任到人,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目标;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改造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强化施工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文明施工,将扬尘、噪音、围挡等影响降到最低,努力让老百姓放心、满意。


(三)严格考核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并实施二次供水工作各区进展情况月度报表、季度小结和年度总结机制,加强工作的跟踪、督促和落实;制定二次供水专项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市级考核和督查工作机制,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督察。各区政府及参与单位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全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依年度计划正常实施。对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中积极主动、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先进个人、集体给予市级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严肃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争取群众支持。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集中在老旧小区,现场条件复杂,施工协调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在改造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议事会”等平台的功能作用,加强与改水用户的沟通、协调,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让广大居民群众知晓改造工作重要意义,主动支持、配合改造工作。


八、相关事项


(一)泵房建设。原则上不新建泵房,确实需要新建泵房的,新建泵房选址由各区协调解决,费用纳入改造总费用。


(二)历史欠缴水费、规费缴纳。改造小区不得因历史欠缴水费、相关规费而影响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各区政府负责协调、支持供水单位进行催缴。居民家庭用户按照各自计量表计缴纳水费,其他分表按照分表计量表计缴费;改造小区总分表差额产生的水费、历史欠缴的自来水增容费、管网建设费等规费由原产权单位、开发单位、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解决。


(三)改造范围、内容。改造范围是主城六区内、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2008年1月1日前竣工的、使用增压设施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小产权性质的居民住宅。改造工程超出《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试行)以外的部分,如小区管理表安装等,不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范围,由供水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装。改造小区总表内涉及的非居民分表单独挂表工程不纳入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范围,具体由非居民用户与供水单位协商解决。


(四)待改造二次供水小区内突发小区内部管网爆管、水质污染及机泵、闸门、电路等故障影响小区正常用水的,由各区政府督促街道、社区和物业企业实施应急维修,维修费用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办法执行,按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按照原《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30号)文件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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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