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4: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


(市规划局 2015年9月)


一、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对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测绘服务,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暂行)。


二、联合测绘是指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需要两个以上测绘单位为其提供测绘服务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相关测绘单位协同提供测绘服务的方式。


三、本规则适用于在南京市的项目办理以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


(一)规划审批(现势地形图、地下管线图)。


(二)土地审批(用地地籍图)。


(三)建设工程放线。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五)产权登记(土地及房屋产权测量)。


四、测绘主管部门为联合测绘的牵头协调部门,国土、房产等部门的测绘单位以及有资质的社会测绘单位为测绘服务单位。


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向国土、房产的测绘扎口部门发送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测绘单位实施测量服务。


测绘服务单位按照牵头协调部门的安排承担相应的测绘或供图任务。


五、联合测绘实行“收集需求、制定清单、专项指导、优质服务”的原则,一般操作如下:


(一)牵头协调部门窗口在收到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后,及时通过政务中心平台告知国土、房产部门窗口。


(二)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政务中心平台的通知,制定供图的方案,及时向牵头协调部门反馈。


(三)牵头协调部门制定投资项目各阶段申报用图的清单、方案。


(四)牵头协调部门按照方案指导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申请等工作,并协调有关测绘单位提供测绘服务。


(五)测绘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按期优质提供测绘服务。


(六)牵头协调部门对测绘服务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不能提供合格测绘服务的,责令进行整改,必要时记入诚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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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