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8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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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编办 2015年8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深化平安南京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各自职能,实现优势互补,使公安机关真正从大量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调对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工作方式


全面推进“派驻制”对接方式,即由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派出所派驻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均接处警40起(含40起)以下的派出所派驻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日均接处警40起以上的派出所视情派驻3-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驻所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实行每周5天白班工作制,在警情和民间纠纷多发的地区,可建立人民调解员24小时轮班制度。在接报矛盾纠纷量较少的地区,可将纠纷移送相邻派出所的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所辖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进一步健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和制度


全面推进各项对接工作机制落实。一是先期处警机制。公安110接警后应及时出警处置,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特点,或当场先行调解,或先行搜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二是纠纷移送机制。对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一般纠纷或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处警民警须填写《移送调解函》,并经派出所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纠纷案由、事实等材料一并移交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对未能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可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三是排查及风险评估机制。派驻调解工作室对群体性、重大矛盾或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要及时报告司法所和派出所;四是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特点,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协商解决办法和措施;五是工作例会制度。各司法所、派出所与派驻调解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公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等,研究相应的工作对策;六是跟踪回访机制。对调处结束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员或社区民警在15日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巩固调处结果。


三、进一步规范公调对接工作室建设


(一)规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称为“XX区XX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标牌由区司法局统一制作发放,为矩形铜牌,正中上方呈拱状“XX区XX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为“驻XX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从左至右直行,字体为黑体。


(二)规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配置


要结合各所实际,因地制宜,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区域划分为调解工作区、调解等候区、人民调解员办公区三个功能区,配齐必要的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备,并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电脑可登录外网进行纠纷调解平台录入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室要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墙上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要统一公示内容,包括公调对接工作简介、工作流程图、调解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工作制度,公示人民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规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员的选配。派驻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以及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品德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3)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原则上按照老中青三代相结合配备,老同志主要从具有政法机关或者党群工作经历、社区(村)书记(主任)以及其他行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人员中选任。


2.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派驻人民调解员由各区司法局或街道调委会公开招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任已退休人员须购买补充人身伤害意外商业保险。聘用期为1年,期满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双方意愿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建立名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3.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由各区司法局扎口负责组织实施。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须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每年要有计划地对派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率。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要求。一是统一着装,并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及时受理调处相关纠纷;二是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备案制度;三是及时将纠纷调解情况录入“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人民调解系统”;四是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派出所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五是服从派出所的日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5.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以司法所为主、派出所为辅,日常管理以派出所为主;绩效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平台录入、调解卷宗制作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作为对人民调解员奖惩、辞退的依据。


四、进一步强化公调对接工作保障措施


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经费保障内容:一是公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主要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和保险经费、购置办公设备经费、调解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培训经费等。二是绩效考核经费。根据公调对接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率,按照绩效考核奖励标准,以奖代补,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补助的经费。


公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和绩效考核经费要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归口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确保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真正发挥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的市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各区相应成立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公调对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公调对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为构建和谐南京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进一步加大公调对接工作宣传力度


要加大公调对接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派驻基层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小区播报屏、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驻所人民调解员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要注意发现、及时推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选树一批驻所优秀人民调解员,加大表彰力度,形成典型示范效应,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进取意识,努力营造“要说法、找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南京市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南京市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工作,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行绩效考核制,充分调动驻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公调对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考核部门


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以司法所为主、派出所为辅,日常管理以派出所为主;绩效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各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负责。


四、考核内容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细则由各区司法局与公安分局结合本区实际共同制定。日常考核以各司法所为主、派出所为辅。具体考核内容有:


1.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所驻派出所的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能够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


3.能够较好完成调解工作,胜任本职工作。


4.无因调解不及时、处置不适当引起一般纠纷转为复杂纠纷、民转刑案件、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发生。


(二)绩效考核


对驻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处理接处警移交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人民调解的纠纷化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驻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具体考核内容有:


1.纠纷类型及奖励标准


(1)一般纠纷


基本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纠纷当事人为2人,驻所专职人民调解员按规定程序调解并形成《调解卷宗》。


(2)复杂纠纷


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需要人民调解员调查事实、填写笔录,并按规定程序形成《调解卷宗》。


(3)疑难和重大纠纷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调解周期较长,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按规定程序形成《调解卷宗》的。由区司法局确认为疑难纠纷。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涉案人数特别多、金额特别大,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由区司法局最终认定为重大纠纷,可实行一案一奖。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公安局、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主要根据调解受理数量、纠纷类型及调解成功率、满意率等因素确定。


2.考核条件


给予绩效考核奖励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接处警移交程序,填写《矛盾纠纷移送审批表》。


(2)调解成功,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履行。


(3)制作合格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


(4)录入“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人民调解系统”。


3.考核监督


(1)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因当事人反悔或其他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确无法履行的,不得给予考核奖励。已给予考核奖励的,在下个月考核奖励中进行扣除。


(2)《人民调解卷宗》应材料齐全、目录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卷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考核奖励。


(3)驻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致使一般纠纷转为复杂纠纷、民转刑案件、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后果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年度考核和表扬


每年度由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公调对接”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予以表扬。


五、考核周期及方式


驻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考核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日常考核和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项目与调解员补贴挂钩。


(一)日常考核


每月25日前,各司法所根据日常考核标准,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当月工作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发放日常考核补贴。


(二)绩效考核


每月25日前,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驻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当月成功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初审,符合绩效奖励标准的,将《公调对接移交登记表》和《调解卷宗》送至区司法局审核,经审批后,发放绩效考核奖励。


(三)年度考核和表扬


每年12月20日前,由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根据日常考核、绩效考核的结果,上报先进人民调解室、优秀人民调解员候选名单。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共同评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六、其他


(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对各派出所公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本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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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