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0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牛肉制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牛肉制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牛肉及牛肉制品是日常消费较多的大宗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市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当前牛肉及牛肉制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进口牛肉及牛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所抬头。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牛肉及牛肉制品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农委负责牛养殖、屠宰环节监管,组织开展牛的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开展养殖场(户)的兽药使用监管,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牵头开展牛定点屠宰的相关工作,查处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如瘦肉精等),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打击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牛肉以及出厂(场)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牛肉及牛肉制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管理和产品质量抽检,查处采购、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牛肉及牛肉制品以及病死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严厉打击牛肉及牛肉制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牛肉的监管,严格实施进口审批制度,严格按要求对进口牛肉进行抽样检测,对符合标准的合格牛肉放行时严格查验,确保货证相符、标识符合要求,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市场进口牛肉及牛肉制品,查处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检疫进口牛肉及牛肉制品行为。
(四)金陵海关负责打击走私牛肉及牛肉制品的行为。
(五)市工商局负责肉类批发市场主办方的监管,督促指导市场主办方加强内部管理。配合食药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查处问题牛肉的联合执法行动。受理、分流有关问题牛肉的投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
(六)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清真牛肉及牛肉制品的监管。对符合清真屠宰标准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并发放许可。对经营清真牛肉及牛肉制品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同时对清真牛肉及牛肉制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七)市商务局负责清真牛肉及活牛储备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将牛肉定点屠宰企业纳入肉菜追溯体系,推进追溯数据共享。
(八)市城管局负责打击牛肉及牛肉制品流动摊贩,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参与查处问题牛肉的联合执法行动。
(九)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牛肉及相关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定点屠宰厂(场)要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建立屠宰登记台帐制度,对所屠宰的畜禽品种、数量、进货渠道、产地检疫证明及牛肉制品销售情况、检疫情况详细登记;严格执行规定的屠宰、检验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规章制度,严禁出厂(场)未经检疫、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产品。
(二)牛肉及牛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须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要与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签订定点购货合同,同时进行详细登记。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或过期、变质的肉制品做原料;牛肉制品经检验合格方能进入市场销售。
(三)牛肉及牛肉制品市场及经营单位须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对牛肉制品名称、进货单位、进货数量、销售及检疫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落实挂牌经营制度,对所经营的肉品必须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不准经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制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肉制品;腐烂变质、假冒伪劣牛肉制品;注水或掺入其它有害物质的牛肉制品、超过保质期的牛肉制品。
(四)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牛肉及牛肉制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且有检疫证明和购货凭证;采购牛肉制品要建立登记台帐,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采购行为,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或过期、变质的牛肉制品做原料。
三、加强日常监管,严惩牛肉及牛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
市区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牛养殖、定点屠宰环节,牛肉及牛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强化监管执法和监督抽检措施,加大对牛肉制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肉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监督整改。对无证经营、购销来源不明、病死牛、以次充好、使用违禁药物或非食用物质,以及销售使用私宰牛肉、注水牛肉、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牛肉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购销、屠宰病死牛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对涉嫌牛肉及牛肉制品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应主动积极介入,与监管部门联合办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及时依法出具鉴定检测意见,确保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健全牛肉及牛肉制品监管联动机制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及时做好正确引导舆论工作,并加强信息报告和通报。市、区食安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办案合力。同时,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畅通12345、12331等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举报牛肉及牛肉制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及时兑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金,引导社会各方共同监督牛肉及牛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管及接到牛肉及牛肉制品相关投诉举报时,属本部门监管职责的,由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并进行信息通报,可能涉及犯罪的,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处置,妥善收集处理相关证据,同时,公安机关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积极主动介入联合办案执法;对牛肉及牛肉制品违法行为涉及多部门的,要立即向本级政府、食安办报告和通报,食安办及时召开协调会,协调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可能涉及犯罪的,食安办及时协调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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