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8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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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巩固发展成果,提升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协同、创新发展,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改革创新,在保障农民增收、助力农村发展方面取得新成效,促进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一)巩固运营模式


在全市农业保险基金区级统筹模式下,继续按照联办共保、统一条款、划分区域、各自经营的模式,由相关区政府负责推进各自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政府和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仍为5∶5。纳入“联办共保”范围的保险品种以省农险办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完善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


加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办法,对《2015年度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目录》中的险种,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均由25%提高到35%,农户自交30%不变;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同比例分配。稳步拓展保险保障内容,支持我市优势农业发展,对省级财政奖补目录以外的联办共保范围内高效设施农险险种,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均为35%,农户自交30%。


对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机具等农业保险险种,仍按原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三)严格资金管理


各区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筹集、核算、使用等管理,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按季与经办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补贴等相关资金结算,确保承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按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要转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承办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四)扩大覆盖广度


各区要在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服务领域。要支持各类承保主体创新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订单保险和农机综合保险试点,丰富农业风险管理工具。要创新涉农保险融资模式,稳步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银政保合作面,提升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能。要探索以债权、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持作用。2015年全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比继续保持在60%以上。


(五)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网点布局,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力度,优先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经济相对繁荣、业务发展有潜力的中心镇街建点布局,在此基础上向周边镇街、村庄辐射,加快实现保险机构镇街全覆盖,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要创造条件,支持经办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服务人员派驻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或农经站,进行驻点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涉农镇街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的“农业保险服务窗口”,提高农业保险前端服务水平。


抓好人才培养,加强区、镇街、村三级保险业务人员、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业务培训,发展农村协保员,培养一支懂农时、知农事,懂保险、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强化科技支撑,重点加快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成熟技术的引入,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严格规范操作


严格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承办保险机构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14〕6号)要求,规范开展承保理赔工作。


承办保险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国家、省对受损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标的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时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提供受损保险标的依法处理的证明或者证据。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抽样标准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规程。发生大面积灾害或者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赔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理赔鉴定。理赔鉴定所需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申请人承担。


(七)加强防灾减损


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完善保险参与信息共享、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害补偿、恢复重建机制。各区要建立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共享机制;要建立风险动态监控制度,突出防范重点,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农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进一步细化防灾减损基金使用办法,抓紧制定基金使用范围清单,确保防灾减损基金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参保范围内农业防灾减损工作,提升农业保险惠农水平。优化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要以国内再保险体系为依托,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均衡地域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发展,指导督促各区规范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推进农业保险有关工作。


在农险基金区级统筹运行模式下,区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自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涉农镇街要组织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广大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险机构协调处理保险纠纷。


(二)做好宣传调研


各区农保办、承办保险机构要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农业保险工作人员政策理论和实务水平。要运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流程、各险种条款费率、典型工作成果等;同时,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注重运用典型案例,深入浅出,现身说法,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进村、入组、到户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文化,提高农户参保意识,推动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社会氛围。市、区农保办要牵头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进行农业保险课题研究,为更好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农业保险依法、遵规、履程,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各区要把推进农业保险规范运作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统颁条款费率、不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各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探索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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