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9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1:54:27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建立校舍安全长效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保障工作,自2000年以来,先后实施了系列专项工程,全市校舍安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特别是从2009年起,全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总体完成国家和省定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建设任务,新、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全市校舍安全状况有所改善,抗震设防能力得到增强,校舍安全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但由于全市农村学校多,校舍建设年代分布广,各时期的校舍建设标准不统一,仍有大量2001年以前建成的校舍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幼儿园校舍基础条件总体偏弱,大量园舍未进行排查、鉴定;每年尚有部分校舍因自然灾害或达到使用年限需要鉴定和消险改造。因此,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相当繁重,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立足全局、着眼长远,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持续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加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完成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


——确定工作目标。综合考虑城镇化建设、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按照“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保障资金、抓好队伍,统筹实施、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努力形成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推进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使全市中小学校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明确工作任务。坚持不分城乡、不分公办民办、不分学校隶属关系,在2009年校安工程排查鉴定的基础上,逐校逐栋核实确认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坚持“六个优先”统筹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优先加固改造已列入2010-2012年规划但尚未实施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安全性结论和抗震性结论较差、建设年代较久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及薄弱学校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需整体实施或短期内不进行布局调整的校舍,优先加固改造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师生密集场所。坚持勤俭节约,能加固的尽量加固,杜绝大拆大建,防止出现豪华铺张、过度超前的现象,同时避免将已作处理、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加固改造的校舍(包括原已拆除或封存的D级校舍、已撤并学校校舍和闲置校舍等)列入建设规划。


——严格工作要求。各区根据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强化目标管理,倒排工作进度,细化工作节点,做到任务到校、责任到人,按时保质完成规划确定的全部目标任务。各区要把民办学校纳入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同等对待。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情况作为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重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承担工程实施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实施加固改造的民办学校依法取消办学资格。建立激励机制,安排奖补资金,鼓励民办学校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支持有意愿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但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积极落实异地新建学校用地指标,确保工程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调度利用教育资源和社会可用资源,保证加固改造学校的周转用房。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加强各级中小学校舍建管队伍。充分发挥校舍安全工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着力强化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建立并完善校舍安全预警处置机制


各区政府每年组织1次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后需要鉴定的校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排查鉴定结果录入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1次鉴定;对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5年进行1次鉴定,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相关专项排查、鉴定和检测,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发布安全预警,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各区综合考虑本地区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和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消险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排除隐患。一旦发现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应立即拆除停用或加固改造,做到当年出现的危房当年消除。加强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室和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在年检、监测预警、信息发布、隐患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四、严格校舍安全建设监管制度


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新建学校,应开展场址地震安全评估排查,确保学校建在地震断裂带避让距离之外。对新建校舍,应在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有条件的新建校舍,建设过程中,应加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建成一批以学校为基础的应急避难场所。对其他加固改造项目,应采用权威机构认定的科学方法,注重使用省工节本、安全高效的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由经招标确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实施。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使所有项目均处于质量监管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组织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建立校舍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注明加固、改建或新建校舍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时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全封闭施工,确保师生安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防控招投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完善校舍安全资金保障机制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落实保障校舍安全所需资金。对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统筹整合预算内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将各级财政下达的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和其他一般转移支付中可用于校舍建设和修缮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对民办、外资和企业事业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举办方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安排奖补资金,鼓励和推动其实施校舍安全工作。市财政继续加大校安工程奖补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涉农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以区级教育专项资金为主,综合市级城乡统筹教育均衡发展等相关补助资金,建立投入稳定和保障到位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编列相应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和国库管理等财政管理制度。


六、进一步落实校舍建设与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


校舍建设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服〔2014〕155号)有关规定,落实涉及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七、进一步健全校舍的责任管理体系


市教育局是校舍安全保障的牵头部门,各区政府是保障本地区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改、住建、教育、公安(消防)、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物价、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定期召开校安工程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区把校舍安全纳入防灾减灾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加强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安全管理培训,健全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应急演练制度,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广大师生的防灾安全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市级定期巡查、区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要依法追究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和克扣截留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9日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594.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