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2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市审计局 2015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在城市科学健康发展中发挥了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切实推进了民生保障、城乡统筹、社会事业和城建交通等各方面的工作。但目前在管理使用中仍存在一些违纪违规以及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需引起关注。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财政转型创新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进一步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水平。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对重点专项资金加大跟踪审计力度,逐步建立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审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免疫”功能。
二、强化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覆盖面
(一)统筹安排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审计作为必查事项纳入常态化审计范畴,提高审计监督效率。市审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及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资金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各区审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专项资金审计年度项目计划。
一是将专项资金审计纳入同级审。在年初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服务民生保障,将社会关注度高、财政资金投入量大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实施,重点审查财政部门预算分配、项目库建设、资金拨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等;同时,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将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计内容,进行重点审计;
二是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必审内容;
三是将专项资金审计与政府投资审计相结合。将城建交通发展类专项资金审计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一并实施;
四是专项资金审计立足为人大监督和政府决策服务。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适时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审计与之对接,使审计结果直接服务于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在宏观层面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二)加大审计覆盖面。
审计部门要拓宽专项资金审计覆盖面,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量选择不低于20%纳入年度同级审计划,3-5年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轮审一遍。进一步加大民生审计力度,重点突出民生保障改善、城乡统筹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和资金审计。同时,注重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每年绩效审计项目要达到年度审计项目的10%以上,并且逐步提高比例。
三、明确审计监督内容,进一步突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重点
(一)审计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财政等相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出台的各项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划分市区政府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是否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各区财政局,市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对区级部门、单位拨款;是否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状况和目标定位,围绕本级党委、政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中心工作,梳理、界定、整合及优化专项资金范围,科学合理设置专项资金,强化导向,聚焦重点,充分体现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否科学合理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及时梳理专项资金结余结转项目,将取消或已完成任务的专项资金结余,重新安排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重点检查财政部门是否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实行动态评估管理,明确调整和退出机制;申报项目资金和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是否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是否完善及创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探索部分专项资金基金化、市场化运作模式,使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由专业固化向动态优化转型,资金设置由部门主导向项目主导转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
(三)审计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对应实行项目管理的民生及社会事业类、生态文明及城乡发展一体化类、创新驱动产业转型类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建立项目备选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是否根据财力状况将其纳入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业务主管部门是否会同财政部门研究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重点项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编入专项资金预算,并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细化率。重点检查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是否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实施;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欠拨、出借、转拨至下属单位或商户等问题。
(四)审计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及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计划筹集、落实专项资金;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分配;是否严格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是否存在未履行预算调整程序,随意调整预算科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或用款单位,有无滞拨、平衡预算和挤占挪用问题;资金拨付是否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等。
(五)审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
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转包、层层分包等;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是否存在项目“化整为零”回避政府采购现象;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及质量隐患;完工验收是否达到预期效益;项目是否实行动态管控,项目后续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重建轻管”现象。
(六)审计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改变资金用途,将专项资金违规用于“三公”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问题;工程项目预决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列支出、混淆挪用专款、挥霍浪费等问题。
(七)审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一是审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每年选取部分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逐年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是否对部分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类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是否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当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财政部门是否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二是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情况。检查财政部门是否重点围绕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及使用、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内容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是否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与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对接。
三是审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情况。检查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是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是否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是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检查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资金,是否予以暂停、整合、撤销执行或调整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
四、加大审计力度,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成效
(一)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审计部门应充分揭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建议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据审计部门移送的违纪主体、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踪督查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查落实;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部门提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部门;对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审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通过公开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四)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市、区两级政府要将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对其年度绩效考核,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五)建立完善经济责任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将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情况,研究解决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指导审计机关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监督规划,加强对重点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不断完善加强专项资金的机制和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规范审计行为,并坚持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监察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要注重利用内部审计的监督成果,形成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互为补充的监督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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