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5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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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56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发展目标


自2015年至2017年,基本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全覆盖,推进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全市每年新增缴存职工人数不低于15万人,年归集额逐年增长10%以上,到2017年末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职工人数达210万人。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确保个贷率每年保持在85%以上。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确保住房消费类提取资金占比达7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华东石油局和市住建、发改、财政、审计、人社、人民银行、工会、工商联、监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管理工作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管理工作的计划编制、政策草拟以及宣传引导、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区政府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工作联系领导,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的区应明确住房公积金工作联系部门;各区所属街道应明确住房公积金工作联络员。市政府每年将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任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分解下达至各区政府,并进行绩效考核。进一步推动省级机关分中心、省监狱系统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的属地化管理工作,实现南京住房公积金的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进一步推进企业建制缴存


全市各种性质、各种类型单位应为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非公企业。各级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通过政策宣传、信息比对、催建催缴、部门协作、行政执法等手段,推动非公企业建制缴存。坚持循序渐进,依法分类推进非公企业建制缴存。坚持政策告知在前,对全市所有未建制缴存的非公企业进行缴存政策及不建不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政策告知,引导其建制缴存。坚持重点先建,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高科技企业应率先建制缴存;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非公企业,可从管理人员和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始建制缴存,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坚持低门槛进入,非公企业可先按较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经营困难的非公企业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待经营好转后补缴和恢复正常缴存。坚持典型引路,每年对缴存先进单位和参与制度扩面工作的先进银行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坚持执法保障,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129号)规定,对不建、逾期不缴和少缴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督促其开户缴存、按时缴存和足额缴存;加强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加快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支持职工刚性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以保障缴存职工基本自住需求为重点,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的投机投资性住房消费,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含提取还贷)和贷款。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与市住建、民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协作,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房产、婚姻、征信信息的共享机制,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高购房提取和职工配偶提取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单位守法重信、按时足额缴存和职工依法提取、诚实守信、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与市人社部门建立住房公积金、社保缴存基础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摸清全市未建制的单位和职工情况;共同督促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共同督促劳务派遣企业为劳务派遣人员建制缴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含非在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要积极动员会员单位及其职工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建、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将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评定企业资质等级、评选表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条件。各级监察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列入纠风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内容,加强对扩面工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六、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


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对较大额度(10万元以上)提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加强贷前调查,严格审核把关,严防骗贷行为;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贷款职工按时还款,降低贷款逾期率。加强多部门共享信息的应用,充分利用房产、婚姻等信息,从技术上预防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加强审计稽核,及时发现骗提骗贷违法行为。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多部门共同打击骗提骗贷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留置证据、及时报警,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各司其职,重点追究协助职工从事骗提骗贷违法行为的人员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基层一线(分中心)和服务窗口的工作力量。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布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加强服务管理,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全面实行服务反馈、评比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优化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功能,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优化网络营业厅、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应用等服务方式,提高网络缴存、网络预审批业务和委托代扣业务使用率,打造高效快捷服务平台。提供网络、委托代扣、柜面等多种缴存服务方式让缴存单位选择。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逐步推出本市购房提取、退休提取等业务的无纸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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