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4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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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及《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着“全面完善、提升质量、强化服务”的原则,以2014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开展地名普查工作,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一)查清完善地名信息。调查2014年12月31日前的各类新生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按照新要求查漏补缺、审核考证、更新提升、全面扩充地名属性和地名文化内容。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地名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地名审批、宣传和使用。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提升地名普查图形系统。全市地名普查底图统一采用1∶1万地形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实现地名图形数据和地名属性数据逐一匹配、相互关联。


(四)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进一步规范城乡地名标志,并完善地名标志信息库。


(五)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地名普查与地名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汇总地名数据,加强地名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六)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推进地名普查成果部门共享,编撰地名图、录、典、志等,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和地名信息服务产品,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七)开展历史地名保护。挖掘、整理、保护历史地名,完善历史地名保护名录。


(八)建立地名普查档案。规范地名普查文件资料归档立卷工作,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市地名委员会兼)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区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工作。


全市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地名普查涉及数据的提供和协助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相关对口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四、职责分工


(一)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拟定南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全市地名普查数据库与管理软件开发;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和相关经济数据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宗教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做好地名普查中门楼牌设置更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并协助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地形图、遥感及卫星影像数据。


市城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镇路、街、巷标志牌相关资料,做好地名普查中的路街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时间安排


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7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对现有地名普查成果进行自查、评估,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完善地名普查目录,并成立机构、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开展补充调查、充实完善、规范地名、设置标志等工作,切实提升地名普查成果质量,形成覆盖全市的统一、规范、标准化的普查成果。


第二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对各区普查成果进行初审,做好省级检查验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配合国家做好普查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完成成果整改、汇总、上报工作。推进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开发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展总结表彰工作。


六、方法步骤


根据普查试点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地名普查工作采取自主普查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块”以各区数据为主,“条”以市各部门数据为主。


(一)制定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培训人员。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市地名普查业务骨干的综合培训工作。各区地名普查办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地名普查业务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


(三)目录准备。做好地名普查目录是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在制定完善好地名普查目录后,再依据目录收集各类地名的基本情况、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必要时进行实地踏勘、测量地理坐标和拍摄影像。


(四)收录完善。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充分利用地名图、录、典、志和地名审批材料等成果资料,加强对地名含义和沿革的调查研究,保证地名信息详实准确和相关信息应填必填,全面扩充地名属性和地名文化内容。


(五)规范地名。结合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引入社会征集、专家论证等机制,提高地名管理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对有指位作用的无名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地名标志有关标准,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对不规范地名标志进行纠正,对缺失的地名标志进行补设,并根据本地实际拓展重要地理实体和历史地名的地名标志设置。


(七)精确定位。采用实地测量法或图解法,按规定足量采集定位点信息,确保地名位置精度小于20米。


(八)补充勘测行政区域界线。对2011年以来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补勘,并标绘到国家地名数据库中。


(九)内业处理。将原地名数据库的属性数据和1∶5万图形数据导入新开发的基于1∶1万地形图全省地名普查系统,并作纠偏、检查、修正处理;将新采集的地名相关数据和新测量的界线信息录入全省地名普查系统,结合遥感影像图判别修改地名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将各类地名标注在1∶1万电子地图上,实现地名矢量电子地图和属性数据库逻辑对应、逐一关联。


(十)地名信息化建设。完善各级国家地名数据库,更新、汇总地名数据库数据,建立各级地名数据库的年度更新上报机制。积极采用卫星定位、遥感、网络等技术,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地名档案信息库和地名公众查询服务平台。


(十一)制作成果。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核报告。


(十二)验收。地名普查验收采取逐级上报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初审;市地名普查办完成初审并指导各区修改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最终由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三)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四)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各类地名图书、地名文化影像制品、地名多媒体查询系统等。利用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信息服务,多领域多层次拓展地名服务内容。


(十五)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在开展地名普查的同时,挖掘、整理、保护历史地名,并甄选历史悠久具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职责范围内地名普查工作,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地名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明确相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向地名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市地名普查办要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三)积极开展宣传。各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地名普查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积极采取街头宣传、社区宣传、媒体宣传、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发挥好窗口单位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宣传地名普查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落实人员经费。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从紧掌握,专款专用。各责任部门地名普查工作班子要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地名普查工作。


(五)建立成果验收制度。对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信息采取逐级验收上报制度。镇街对村居验收,区对镇街及相关单位验收,市部门对口验收,市地名普查办对区和市直部门验收,一级对一级验收,一级对一级负责,验收合格,方可汇总上报,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六)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此次地名普查主要是对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查补和完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比较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一定的人力,严格按序时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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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