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6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质监发〔2014〕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充分发挥安全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电梯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有利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配套措施,推动电梯责任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开展。保险的实施由取得资质的专业公司市场化运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坚持“补偿在先”、“谁出资,谁受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安全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梯安全相关方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险救助联动,电梯使用维保安全管理水平与保险费率浮动挂钩的工作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力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参保率80%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电梯参保率50%以上;到2016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公众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市在用电梯参保率50%以上;到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在用电梯,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主体。本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都应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主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方。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1次;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1年期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投保方式。本市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代理人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形式,委托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办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手续。使用单位已投保电梯相关责任类保险,并且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不低于《通知》规定及本保险方案的,电梯维保单位可不重复投保;低于《通知》规定及本保险方案的,参照《通知》规定及本保险方案在原投保公司补充投保差额部分,保险期满后可按照《通知》规定及本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电梯检验机构参与投保的方式按照《意见》及《通知》执行。
(四)保费交付。各类型电梯费率、保费基准价格按照《通知》规定及本保险方案执行。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使用单位自行投保的除外)。
各电梯检验机构要根据检验计划,及时做好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经费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
(五)承保机构及保险经纪公司。根据《通知》,经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相应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我市电梯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应不低于《通知》规定及本保险方案,电梯检验机构不参与投保。恒泰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协助推进全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五、组织分工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抓实抓好,协调解决电梯责任保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研究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工作措施,指导监督维保单位推行规范化的电梯维保服务和保险格式化合同,推广和指导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三)各级住建部门要协助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及宣传培训。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目标。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必须应保尽保,以提升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六)电梯检验机构要积极宣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应投保电梯的相关基本信息;及时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部分的预算,按时与承保保险公司对接结付。
(七)保险经纪公司要制定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督促指导协助共保体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专人维护,实时更新,及时汇总分析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承保保险机构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
(九)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比例,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质监、住建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保险服务。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文件要求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
(四)强化工作考核。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列入年度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内容,由市质监部门定期组织通报电梯保险参保情况。各区、各有关部门、各电梯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落实推广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附件:南京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方案要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3日
附件
南京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方案要点
一、保险责任
(一)电梯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电梯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三)附加南京市96333应急救援平台派遣救助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赔付责任。
二、赔偿限额
(一)第三者部分
1.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赔偿限额相同;
2.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
(二)雇主责任险部分
电梯的安装单位、使用权人(物业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及检验机构的雇员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8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4.8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
三、保险费标准
(一)年保费基础价格
1.垂直升降电梯每台93元。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每台95元。
3.新安装电梯每台98元。
(二)每台电梯的保费调整系数
每台投保电梯的实际缴纳保费计算公式为:每台电梯年保费基础价格×分类系数×使用年数系数×维保单位星级系数×出险系数,最终保费不低于对应投保电梯保费基础价格的80%。
保险保费系数调整表
垂直升降电梯 |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 新安装电梯 | |||
基础价格 | 93元/台/年 | 95元/台/年 | 98元/台/年 | ||
电梯使用 密度基本 分类系数 | 居民住宅楼电梯 | 1 | 不另设系数 | 不另设系数 | |
办公楼电梯(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等非商用电梯) | 1 | ||||
写字楼等商用电梯、商住两用楼电梯 | 1.1 | ||||
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电梯(垂直升降电梯) | 1.3 | ||||
使用年数 系数 | 15年内 | 1 | 不另设系数 | 不另设系数 | |
超过15年 | 1.2 | ||||
维保单位 星级系数 | 无星级 | 1.2 | |||
二星级 | 1.1 | ||||
三星级 | 1 | ||||
四星级 | 0.95 | ||||
五星级 | 0.85 | ||||
出险系数 | 针对维保单位 | 首个保险年度不出险,第二年 | 0.95 | 不另设系数 | 不另设系数 |
连续两年不出险的,第三年 | 0.9 | ||||
首个保险年度出险的,第二年 | 1 | ||||
当年出现死亡伤残事故的,第二年 | 1.1 | ||||
针对所有投保人 | 事故赔偿金额已经达到500万元的重新投保 保费基础价格乘以相关系数再乘以 | 1.5 |
无论维保单位保费系数上升或下降,减少或增加的保费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受或承担。
四、无责救助
(一)投保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属非投保人责任时,实施无责救助。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无责救助额度限额为10万元,其中每人不超过3万元(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员按每人3万元赔付)。
(二)投保电梯发生意外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非投保人责任但为第三者本身原因的,对第三者给予一定救助。
五、保单生效
保险人在收到齐备的投保资料以及电梯维保、使用单位承担的保费后即刻开展保单出具工作,并自保单所载保险起期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检验机构承担的保费未在保单起期前到账为由对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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