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3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5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贯彻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范围
自2015年起,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三、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公开实效。
(一)公开主体。对主办、会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二)审查机制。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在对复文或会办答复意见进行内容审核的同时,对办理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查结果主要包括:复文全文公开、复文摘要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不予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三)公开程序。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主办单位要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供会办意见时,应同时注明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可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主体应在该复文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公开形式。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特别要发挥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五)解读引导。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回应市民百姓呼声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办理复文涉及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
四、加强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督查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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