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3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4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4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2—2014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劳模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南京”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劳模评选,坚持发扬民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体现广泛性、具有代表性、符合时代性和突出典型性的原则;坚持突出一线职工、重点任务、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善民生、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名额及分配
本届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为450名,按照在岗职工和从事农业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市劳动模范评选比例结构为,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含科教类人员)不少于评选名额总数的60%;农民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15%,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不高于农民分配数的25%,农民工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10%,向科技创新型、中小型、民营企业倾斜;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入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群众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具有突出工作业绩、鲜明时代特征、扎实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成果转化,为南京创业创新,创优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大力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城市建设,完成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造新时期南京精神,推进人文都市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民生改善、扶贫帮困、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南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创建绿色都市,推动生态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外籍华人、港澳台人员热爱祖国,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名单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推荐评选工作,审核市劳动模范事迹材料,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各单位相应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并根据市劳模评委会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再分配。在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结构进行,并经过同级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
五、评选程序
(一)基层推荐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逐级进行,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进行民意测评,必须经所在单位85%以上职工(代表)同意。所有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天,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民主推荐评选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办)。
(二)逐级审核
评选产生的候选人必须经过各单位劳模评选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系统工委)逐级审核后上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须经上级党委审核后上报。
(三)市级预审和公示
各单位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市劳模评委会的候选人,由市劳模办预审,符合评选条件和比例结构要求后,按规定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市级评审和公示
市劳模评委会对通过预审和公示的正式候选人进行评审,组织考评小组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核,并对所有候选人在市级媒体公示。最后经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
六、有关说明
(一)本届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考核期限为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关于身份界定:
一线职工指企业中层干部以下的职工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以下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三)个体私营业主、自主创业典型,种养殖或流通专业户,可按区(系统)或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推荐评选。
(四)以往受过表彰的劳动模范,在本届评选的考核期限内有新的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五)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六)严肃评选纪律。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凡发现有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或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等问题的推荐人选,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其评选资格,并相应调减推荐地区或单位的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立推荐评选监督电话:84551220。
七、时间安排
(一)2015年3月上旬,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部署评选工作。
(二)2015年3月中旬,各区县(系统)、单位上报市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和推荐简表。
(三)2015年3月下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
(四)2015年4月上旬,召开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会议,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名单。
(五)2015年4月中旬,市长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六)2015年4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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