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8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和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11:54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和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16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和市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强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为制造业实现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提供稳定有效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制造业资金需求变化,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企业信贷专员制度,建立科学、务实的企业信贷专员尽职免责制度和激励制度,适当提高制造业信贷风险容忍度。积极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制造业企业票据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七大类14个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推进钢铁、石化、汽车、电子等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加大产业与金融合作力度,强化信息共享,创新财政金融互动模式,促进产业与金融共赢发展。力争南京地区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


二、大力推进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运用。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要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项目储备,积极营销新客户,推动企业综合使用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等不同期限的产品,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券等创新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储架发行(DFI),统一注册、自主确定发行品种和额度,缩短注册时间、提高效率,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灵活性。支持和推动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合格审慎评估获得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的资格,拓宽主动负债渠道,指导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发行普通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小微金融债等债券产品,获得成本相对较低、期限相对较长、稳定性相对较高的资金,更好地匹配制造业贷款的特点,补充信贷资金来源。


三、大力推动制造业企业多渠道融资。大力推进应收账款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制造业企业需求特点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力争2016年末平台注册用户不低于400户,应收账款融资额不低于200亿元。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业务,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支持有资质的商业保理公司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权益类质押融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扩建生产线提供重点设备租赁服务。支持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开展资产收益权产品交易,提升制造业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四、加强制造业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大力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和融资,力争到2018年,全市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超过300家。提升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融资功能,设立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制造业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五、努力提高制造业资产证券化水平。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开拓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制造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


六、大力推动投贷联动业务。研究制定我市支持银行投贷联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实现投贷联动,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成长性制造业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支持北京银行等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在我市开展业务。推动南京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投贷联动试点资格,通过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创新和扩大投资子公司业务,加强与母公司开展投贷合作、建立投贷合作联盟、开发类信贷产品等多种方式,对科技型创新创业型制造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信贷支持。


七、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债转股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对制造业企业实行市场化债转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对兼并重组制造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不得因企业兼并重组而核减重组方的贷款规模,或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积极利用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有效降低兼并重组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积极争取设立本土资产管理公司。


八、完善制造业企业融资增信机制。大力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扩面增量,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押担保手段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服务。积极探索扶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性担保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和激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服务制造业企业力度。大力推进“苏科贷”、“小微创业贷”等政金合作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九、建立制造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制造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减少对担保、抵押物的依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和制定“破圈解链”办法,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造业呆账贷款应核尽核,逐步降低制造业整体不良贷款水平。


十、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转贷机制。全面放开小微应急互助基金合作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市小微应急互助基金的合作,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开展自主续贷,多种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对传统行业中的优质企业,通过“循环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渡过难关。


十一、畅通保险资金进入制造业领域渠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平台和制造业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推动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保险机构与市、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二、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资本向制造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综合运用各类金融政策,通过允许优先开展创新业务、拓宽融资来源和比例等方式,引导和推动民间金融资本为制造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三、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鼓励制造业企业人民币对外投资。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重点制造业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鼓励和支持中小制造业企业利用西部地区绿色通道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海外并购。


十四、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的融合,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征信系统、税务系统、社保、公积金系统以及其他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批量获取制造业企业客户信息,及时捕捉有效融资需求。探索建立市级层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中介服务等资源,实现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的融资对接。


十五、努力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常备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直接向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严禁定价偏高、互相攀比、恶性竞争等行为。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等收费规定,严禁增加企业不合理的负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造业企业反映突出的申请贷款中间环节多、收费高、难度大等问题和少数银行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六、落实制造业企业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对有品牌、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三高一低”企业要限制贷款;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十七、加强政银企互动协调。建立金融服务企业座谈会制度,形成金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之间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题化、个性化、特色化的制造业银企对接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直通车活动,推动银企信息沟通,疏通资金对接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充分挖掘制造业企业有效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各类银政企对接活动,稳步落实对签约企业的授信支持。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引导评价激励力度。进一步健全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领域金融支持的考核比重。鼓励和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对制造业予以支持,对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金融创新项目优先予以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并纳入“两管理、两综合”考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制造业的支持情况,将作为宏观审慎评估中“信贷政策执行”的考核指标。


十九、强化区域信用环境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区创建活动,推进“平安金融”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信用环境。进一步创新和推广信用工具、信用产品,探索在财政专项资金审批中建立企业信用审查制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对贯标企业予以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珍惜信用,不恶意欠息、不逃废债务。


二十、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对制造业企业资金链的风险监测,对信贷风险进行排查,制定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制造业企业,要早介入、早协调,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积极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充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为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信贷存量提供有力保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相关解读



南京市《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6]180号.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625.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