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7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市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关于食品安全系列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严格落实“四有两责”要求,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相结合,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疏堵结合,树立惠民、便民的理念,不断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加快实现“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贡献。
二、重点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1.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发布小作坊登记证管理办法。
2.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的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4.市城管局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市容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指导与考核。
5.市卫计委负责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负责对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6.市民宗局负责依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指导规范清真食品小作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7.市工商局、质监局、农委、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9.区政府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区政府应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区各部门的职责。
11.街(镇)应当依照《条例》和区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镇)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保障投入,提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2.区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13.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
14.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适当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方便和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政府应当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指导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
17.各级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8.市属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三)切实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定《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和《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20.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一个月内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21.街(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会同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街(镇)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应当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临时路段和时段亦应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应在《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一个月内完成。
22.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一个月内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监督管理,疏堵结合,逐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按照《条例》与《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检查计划和抽检计划,并纳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安排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24.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办理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手续,统一使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登记证书,参考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现场核查要点表组织对申报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指导和监督业主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发放登记证,并建立档案。
25.街(镇)依据《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办理本辖区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五)严格规范执法工作
26.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
(六)深入开展培训教育,营造良好宣贯氛围
27.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科普宣传站、商场及集贸市场等地开辟宣传专栏等方式,将宣传《条例》与各种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或载体有效结合,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及时将《条例》新内容、新制度、新要求向社会公众宣讲,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公众依法、积极、理性、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氛围。
28.要加强对系统内人员的培训,特别是食品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卫生规范、《条例》、进货查验、凭证记录保存、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包装标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卫生要求及不得经营的食品品种等内容,做到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应知尽知,确保每一名监管人员能够准确熟练运用《条例》规定实施监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指导和诚信教育,分区、分片、分层次开展培训教育,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要求登记或备案,使其全面明确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其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提高其从业素养。
(七)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29.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商,推动街(镇)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围绕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摊贩备案中的有关问题,协助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八)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建档
30.区政府要组织街(镇)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底数进行摸底;街(镇)动员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申领登记证,并出具征询意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城市示范创建中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逐项倒排工作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条例》实施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动沟通协调,强化社会共治。市、区相关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人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为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调动各方力量,着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共享、举报奖励保护和舆论监督工作,构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反馈。区政府要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总结,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督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要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建议,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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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6]1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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