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6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信息比对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信息比对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信息比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信息比对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三)按月领取失业金人员;
(四)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直系亲属;
(五)按月领取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
(六)其他享受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信息比对(以下简称“认证信息比对”)制度,通过人社、公安、民政、司法、卫计委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实时信息比对的办法,实施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工作。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员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参军基本信息;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市在本地火化人员的基本信息;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本市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市卫计委负责提供疾控部门登记的本市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市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数据归集和传输;市财政局保障必要的信息比对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公安、民政、司法、卫计委等部门将有关比对信息实时上传至市信息中心,市人社局实时从市信息中心获取与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进行待遇享受资格认证信息比对,并结合相关部门需要,实现比对结果的反馈共享。
第六条 市公安、民政、司法、卫计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保证数据传输质量,积极协助市人社局定期将我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信息与各部门全国联网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将结果反馈市人社局,以更好地提高资格认证信息比对的准确性,保证基金支付安全。
第七条 市人社部门应加强系统内部控制和信息共享,按月对享受待遇人员就业、就医、健康体检和社会化服务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八条 通过认证信息比对后,对依法不再具有享受待遇资格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将相关人员信息交各区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核实。经核实,对不符合享受待遇的,终止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待遇的,经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第九条 对居住在外地的享受待遇人员,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或邮寄等方式,进行待遇享受资格认证。积极探索网络视频等多渠道认证方式,方便外地人员办理资格认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6]1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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