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5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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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安、工会、监察相关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检察、审判、驻军、国家部委驻宁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各分管领导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变更,须报市政府调整;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以及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由市安委会调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市安委会下设建设工程、工业企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轨道交通、商贸服务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在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接受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决策、思路;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区(园区),市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省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各区(园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园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工作;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确定的工作目标,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


(二)统筹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四)规范完善决策、议事、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所属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


(七)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八)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三)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6〕186号)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八)认真完成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十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报送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各专业委员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发文应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全市安全生产大会。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根据需要提出。主要议题:对年度工作、重大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总结表彰。


(二)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扩大到各区(园区)。主要议题:审议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并点评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确定并推进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制度措施等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听取重点行业领域工作情况汇报、安全生产述职等事项。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印发各区(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市安委会专题会议。主任、常务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成员或副主任成员单位、主要成员单位、相关区(园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重要事项,部署专项重点工作。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市政府领导,印发有关区(园区)和单位。


(四)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或成员单位提出。主要议题: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会议形成纪要,报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副主任单位、主要成员单位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相关区(园区)、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主要议题:贯彻执行市安委会会议决议、阶段性工作部署,研究协调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隐患以及具体工作措施等。会议形成纪要,报市安委会领导,印发有关区(园区)和单位。


(六)联络员例会。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召集,全体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联络员参加。主要议题: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等。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办公室)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按规定时限、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统计报表。同时报送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年度重要部署或阶段性工作进展信息,反馈工作落实过程中好的做法、基本经验,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改进完善的工作建议信息。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应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安监、交管、消防、农机、铁路(路外事故)、质监、海事、交通(水上交通)等主要成员单位,应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度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制度。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督查以及暗查暗访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领导,同时抄告相关区(园区)和单位。


(一)综合性大检查。结合季节性事故防范、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各区(园区)、专业委员会、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由各级领导带队,对所属地区、所属行业领域进行检查。


(二)督查督导。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分片包干、驻点督导工作制度,由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参与明察暗访,对各区(园区)、重点行业领域进行全程督查督导。


(三)暗查暗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或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采取抽查互查、突击检查、现场巡查、媒体曝光等方式方法,摸清各地、各重点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建立暗查暗访工作台帐,暗查暗访情况应及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备案,暗查暗访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综合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计划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组成巡查组,结合年度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每年选择一部分区(园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或主管部门,就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等基础性工作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园区)、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委会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区(园区)、部门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责任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


(一)一岗双责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纳入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


(二)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区(园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书。市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对区(园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予以通报。


(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同类事故多发、伤死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挂牌重大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完成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有效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对涉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年度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年初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区(园区)、重点部门、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书》;按照行业、类别,将市属考核单位划分成若干个考核活动小组,实行差别化目标管理与责任制考核。规范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现代化考核体系,纳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责任范围内发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报组织、综治、发改、监察、工会、人社、国资等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的部门(机构)。被否决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学习培训体系,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不少于4课时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不得少于8课时。重点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采取编印《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安全生产事故月报、政务微博、“南京安全生产”微信公众号等形式,适时传达国家、省市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各地区、各系统工作情况,反映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发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园区)、各部门安委会工作规则由各自安委会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6〕186号)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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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