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4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500元调整至每月5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5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40元。
(二)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7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5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三)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关于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至11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50元调整至13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至151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850元调整至91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五)“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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