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1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调整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调整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关于调整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
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意见
(市房产局、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营管部 2016年8月)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36号)、《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要求,结合我市近期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和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
(一)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实行网上交易,竞价所产生的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计入房价准许成本。
(二)当网上竞价达到一定比例时,调整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80%时,申领预售许可证应达到以下施工进度:七层及以下的,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及以上的,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
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90%时,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必须现房销售。
(三)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停止网上竞价,改为现场摇号产生竞得者,并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再加一个加价幅度作为成交价。
二、调整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
(一)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6]113号.doc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