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0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及考核目标〉和《南京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20:3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及考核目标〉和《南京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及考核目标》和《南京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及考核目标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是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四有两责”(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落实日常检查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的重要举措。为推动这项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5〕196号)精神,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相关标准要求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和考核目标。


一、工作思路与主要目标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工作意识,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深化优化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体制机制,调整充实监管人员,织牢基层监管网络,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全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全市11区和99个街镇全部完成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2016年底,全市街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率达60%以上;2017年底全面完成。


二、考核目标


(一)健全统一权威监督管理体制,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1.各区将食品药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街镇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严格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区政府负责落实;纳入2016年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及创建工作综合考评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考核)


2.各区及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办)切实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根据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议,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会同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各区及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落实;纳入2016年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及创建工作综合考评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考核)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局长担任,并设专职副主任,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各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办由街(镇)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市场监管局分局(食药监局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可根据需要设立专职副主任,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工作人员为兼职的应按照《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管员管理规定〉细则》公开招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2人。(各区政府负责落实;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3.各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管责任制与工作机制,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计划安排、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检查考评。(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二)加强区局专业化监管与分局网格化监管的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


4.各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业化、系统化的特点,调整充实食品药品专业监管科室的人员,努力做到“有岗位、有人员、有责任、有技术、有标准”,能按照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现场风险隐患排查与防控,能按照产品内在属性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全过程现场审核查验,能围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提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5.各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及其分局按照“基层监管网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信息电子化”要求,根据年度监管计划要求合理划分基层监管网格,明确监管人员和监管任务,做到“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有规范”。(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各区应按照1.5—2名执法人员/百家行政相对人(监管对象)的比例,配备基层网格化监管力量。各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应按照《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管员管理规定〉细则》公开招聘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协管员,弥补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各区政府负责;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三)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装备(设施)配备标准化建设,为基层监管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6.各区应按照《南京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标准》(附件1)配齐配足执法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应急专用装备,食品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区政府负责;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7.各区应按照《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街(镇)派出机构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附件2)落实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分局的业务用房,尽可能解决辅助用房。各分局的标识应该统一。(各区政府负责;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四)积极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逐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8.建立健全社区(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街(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摸排报告、宣传教育、联勤联动等相关工作,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各街(镇)可参照《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管员管理规定〉细则》公开招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承担具体工作。(各街(镇)负责;纳入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


9.健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投诉举报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纳入2016年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及创建工作综合考评细则,由市食药监局考核)


10.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药品安全专栏,综合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警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舆论监督协调联动机制,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参与食品药品安全舆论监督。(市区党委宣传部、食品药品安全办、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纳入2016年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及创建工作综合考评细则,由市食药监局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进度,严格按照标准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要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投入保障。各区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和基层执法装备配置经费、基层监管业务用房建设费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满足基层监管工作的需要。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应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标准,对各区推进基层机构规范化建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三)明晰职责分工。各区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工作。市编制、法制部门应会同食药监部门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责任体系。食药监部门要积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检查规范,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基层监管人员针对性专业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财政、人社、食药监、农委、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工作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应制定基层建设考核验收标准,并结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组织考核验收。



附件:1.南京市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2.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街(镇)派出机构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6]101号.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663.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