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9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20:4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1号)的要求,保障我市贸易政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提高贸易政策质量,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贸易政策合规的根本是坚持市场经济和法治精神,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加强合规审查,变事后清理为事前沟通、事中评估,进一步提高我市外贸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我市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制定的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等方面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市商务局在市政府领导和省商务厅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1.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接受省商务厅反馈我市的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并将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2.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在拟定、修改贸易政策时应进行合规性评估,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市商务局,具体程序如下:


(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拟定、修改贸易政策时,内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局的意见。


征求商务局意见时,除提交贸易政策送审稿外,还需提交贸易政策的起草说明(含起草背景、理由和目的等)、制定依据。


(2)市商务局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征求意见方;合规性审查需经过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延长后的时限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如认为有必要,市商务局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3)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修改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区政府根据国办发〔2014〕29号通知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送市商务局;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局的意见,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各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


3.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我国签订的其他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内容相一致;


(2)是否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性、透明度、公平贸易等原则及其制度的规定;


(3)是否符合我国政府应当遵守的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原则、规则。


三、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贸易合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切实把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职责分明、指导有力、落实到位的贸易政策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咨询,指导和督促各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切实履行合规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业务学习培训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省商务厅的具体指导下,加大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保障。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1.出口税


2.出口退税


3.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4.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7.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它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税收优惠政策


2.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3.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4.价格管制


5.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8.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9.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10.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6]09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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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