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9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和2016年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暨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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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和2016年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暨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和《2016年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暨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科学考评各区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区)创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各区人民政府考评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


对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纳入市人民政府对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的内容:


(一)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新闻宣传与科普宣传情况;


(五)部门协作情况;


(六)考核评价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对各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包含自查自评、部门平时考核及年度评议、现场考核和公众评价四个部分:


(一)自查自评、部门平时考核及年度评议内容


1.政府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1)工作部署与检查督导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重点工作部署、推进、督导、检查情况;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情况等。


(2)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与考核评价情况。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科学考核评价街镇、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等情况。


(3)机构建设与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区、街(镇)政府组织协调机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基层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情况等。


(4)制度建设情况。完善综合协调、城市创建、信息报告等制度和工作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和创建工作经费安排情况。


2.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食用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监管,生猪畜禽屠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食品药品相关监管工作;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突发事件报告与处置情况等。


3.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包括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与科普宣传情况;政务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等。


4.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省市政府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制定。


(二)现场考核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考评细则选择重点项目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三)公众评价


1.公众对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知晓度;


2.公众对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满意度;


3.公众对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对各区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综合考核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照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细则,每季度进行一次对照检查,每年12月开展全年自查自评,以区政府名义形成自评报告(附相关依据)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


(二)部门平时考核及年度评议。由市各相关部门对照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细则,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报送对各区上季度考核评价情况,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汇总后按季度通报;年终市各相关部门结合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相应得分。


(三)现场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各区自查自评情况和部门评议情况,确定现场考核重点项目,分组分片进行现场考核。


(四)公众评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进行公众问卷调查。


(五)综合评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各区自查自评情况、部门平时考核及年度评议结果、现场考核情况和公众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其中,自查自评情况与部门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考核结果为准。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自查自评、部门评议及现场考核占85分,公众评价占15分,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考评结果根据年度考评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或工作措施有重大突破在全国、全省推广或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领导批示认可的;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制化水平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应当予以减分:


(一)迟报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被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约谈的或发出督查意见书的;


(二)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被省有关厅局、市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约谈的;


(三)其他减分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应当予以降低评价等次:


(一)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被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批评的;


(二)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被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省有关部门约谈的;


(三)启动问责追查程序,但不构成第十二条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降低评价等次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未依法履职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列为不合格项的情况。


第十三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对年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于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严格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考核评价工作,同时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细则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方案,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宁政办发〔2015〕85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2016年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暨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6]0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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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