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8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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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6〕1号)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养殖区域划定


1.禁养区的划定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区域保护与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提出如下划定条件:


(1)全市绕城公路以内;


(2)主要通长江河道(马汊河、朱家山河、外秦淮河、秦淮新河、九乡河、七乡河、城南河、牧龙河等)和秦淮河、滁河一级支流岸脚外500米以内;


(3)南京市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江北新区核心建设区;


(6)各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


禁养区以外地区为限养区、适养区。


3.划定时间


2016年7月中旬前,各区完成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农委,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禁养区整治


1.列出清单。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底数,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清单。


2.制定方案。2016年7月底前,各区应编制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含关闭搬迁清单和补偿办法),并报市环保局、市农委备案。


3.依法关闭搬迁。2016年11月底前,各区完成对辖区禁养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的限期关闭或搬迁工作。


4.总结与检查。2016年12月中旬前,各区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整治工作成效;12月底前,开展全市专项检查、通报有关情况。


(三)限适养区治理


1.强化治污能力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限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治理。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限适养区域所有养殖场(小区)要求采用干清粪、环保垫料等清洁生产方式,建有完备的粪便、养殖废水及病死畜禽暂存设施,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到2017年、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对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综合利用尚未到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


3.强化常态长效管理。各区要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它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限适养区内,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建康养殖,倡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区政府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环保、农业、发改、城管、财政、规划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禁养区划定、畜禽养殖整治等各项措施。要督促重点镇街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集中精力,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市环保、农委、城管和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合理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关闭搬迁养殖户的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三)坚持依法关停。各区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开展治理工作。市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有关养殖企业转产、停养,督促各区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四)加大考核力度。各区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报送市环保局、市农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畜禽整治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区,要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附件: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规模标准


附件




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出栏10头以上,肉羊出栏3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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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