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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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8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质量综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计量监管、认证认可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2.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3.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4.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化学清洗施工告知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5.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6.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7.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8.将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9.将计量检定员人员资格考核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10.将计量合格确认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11.将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三)加强的职责。


1.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依据职责和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起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拟定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计划的制定,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负责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四)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相关制度的落实;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数据管理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五)负责计量监管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监督计量制度的执行;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管理计量检定和校准机构。


(六)组织认证认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认证认可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全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按照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九)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社会公众诉求。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协助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机关内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市局系统信息资源的规划和应用;负责市局系统信息化项目和网络安全的综合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组织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报备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市局系统普法教育的组织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工作方针、政策及改革要求;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指导、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三)质量管理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工作;拟订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组织实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发布产品质量状况报告;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实施国家、省和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认证认可国际指南、准则、标准;负责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处


管理、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管工作;制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组织、指导对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对全市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五)标准化处(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处)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战略工作;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落实;指导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市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组织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数据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市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开展计量仲裁检定;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检定和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组织实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计划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稽查处


组织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重大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跨区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大案要案和上级交办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九)应急管理办公室(举报投诉受理处)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产品质量申诉受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咨询服务,协调处理电话、网络、其他政府部门移送等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社会公众诉求;组织协调电梯困人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技处


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的科技项目立项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组织质监系统技改、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申报工作以及成果奖励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市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内各项经费、资金、政府采购、收费、财务票据等;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组织编制市局系统部门预、决算;承担市局系统财务及科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局机关财务核算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服务处)


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市系统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四、人员编制


市质监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


五、派出机构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三)化学工业园区分局


上述3个分局为市质监局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内质量综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计量监管、认证认可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核定3个派出机构行政编制12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副局长各3名。


六、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生产的职责分工。市食药监局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建立相互通报机制。


(二)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责任,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稽查分局)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职责:负责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管理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跨区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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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