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30:55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8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


2.取消开办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下放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2.将户外广告登记下放至浦口、六合、江宁、溧水、高淳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职责。


2.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2.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


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积极推进转变工商管理方式,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5.加强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6.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规划,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三)承担协调跨区域执法和查处重大案件职责,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案件管辖的确定,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四)依法负责各类经营性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五)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诚信创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一步推动“黑名单”管理应用。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六)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加强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及监督指导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推荐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实施广告发布登记,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消费维权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接收、受理、处理和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文秘、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宣传、会务、政务信息、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及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资装备、固定资产、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政研室(督查室)


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承担重大课题的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工作;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大专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


组织协调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组织落实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六)行政执法协调指导处(稽查处)


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研究拟定有关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质量和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负责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案件管辖的确定和跨行政区域执法工作的协调;督查督办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全市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典型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查处;承担市政府、上级机关交办及其他需要本局直接查处的案件的查处;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负责全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及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研究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及打击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根据委托承担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有社会影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核查申请直销资格的企业情况,监督直销企业招募培训直销员活动,受理直销企业会议报备;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指导、督办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


(八)行政审批服务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依法承担全市各类经营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承担全市各类经营性市场主体的名称核准工作;依法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和广告业务审批工作;依法承担登记范围内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九)企业登记指导处(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处)


拟定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研究拟定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市级部门做好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小微企业创业人员培训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


(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研究拟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并对年报和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报工作;依法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规定的行为;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定内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并对年报和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规定的行为;组织指导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二)市场规范管理处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指导开展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规划;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协会工作。


(十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定网络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及监督指导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跨区域网络案件的查处。


(十四)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定全市商标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南京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地理标志。


(十五)广告发展与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研究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及监督指导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广告案件工作。


(十六)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处


研究拟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实施拍卖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组织查处、指导合同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的工作。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消费维权工作;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服务领域和商品交易、网络产品交易及服务等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接收、受理和处理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分析;指导全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消费权益保护网络体系;承担市放心消费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共南京市私营企业联合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 负责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有关私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其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直属行政机构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化学工业园区分局。


上述3个分局为市工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园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配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15名、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1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7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中共南京市私营企业联合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直属行政机构局长3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53名(含直属行政机构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承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承担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市工商部门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四)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703.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