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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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设立市旅游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旅游发展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旅行社分设的设立备案下放由各区旅游部门承担。


2.将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下放由各区旅游部门承担。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职责。


2.加强统筹全市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利用;加强全市各类旅游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区域的旅游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全市旅游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与管理工作等职责。


3.加强对全市各类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职责。


4.加强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协调管理,加强旅游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等职责。


5.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标准;起草相应法规、规章,制定全市旅游发展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编制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和相关保护工作;统筹全市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利用;组织编制全市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及特色旅游区域总体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景区、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与管理工作;制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重大旅游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重要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和审核工作,提出旅游项目的环境综合治理意见;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及旅游设施的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和会展活动,培育南京市特色旅游品牌;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收集、发布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促进商务会展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新型乡村生态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发展;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七)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协调管理的责任,组织协调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旅游集散和咨询服务体系;组织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八)负责全市各类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行业管理;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旅游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及服务行为;受省旅游局委托依法负责设立旅行社及颁发导游证等相关事项。


(九)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培训工作,制定旅游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后勤、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财务、资产管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督查、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委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协调、落实办公会决定事项;组织旅游年鉴、大事记和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专项经费的安排计划并监督管理;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全市旅游综合体制改革,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旅游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旅游系统普法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景观标识、引导标识、服务标识及无障碍设施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


(三)产业运行处


负责组织和拟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市区旅游景区、特色旅游街区及重点旅游区域的开发建设,负责全市各类旅游景区点的行业管理;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制定全市旅游资源的整合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负责乡村旅游、工业旅游、自驾游基地、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旅游商品的研究与开发;负责所属公园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经营服务,做好公园的创建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负责统筹全市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整合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民休闲旅游计划;指导市、区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集聚区以及旅游新业态发展的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全市重大旅游项目的协调服务、业务审核工作;编报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社会化投资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提供国内外旅游统计信息。


(五)旅游促进处(港澳台旅游事务处、旅游节庆处)


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面向国内外旅游形象宣传和推介活动;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培育特色旅游品牌;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和会展活动;指导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奖励政策;负责与国际旅游机构的交流合作和国内旅游市场的合作推广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和宣传品的制作与发放工作;拟订并实施与港澳台地区旅游合作战略。


(六)旅游质量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负责有关旅行社、导游服务机构、饭店管理机构、旅游星级饭店等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负责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全市相关旅游星级饭店的审核申报;受委托,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和监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导游证的制证、颁发;审核和管理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全市导游员分层次管理;负责“一日游”等专项旅游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


(七)安全与应急处


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类旅游景区、各类旅游项目设施和运行操作制度的执行和完善;拟订旅游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漂流、缆车等特种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申报;负责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旅游行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发布旅游安全信息;参与协调旅游节庆、重大会展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旅游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假日旅游协调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指导旅游系统党建工作;负责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工作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做好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全市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调配、工资、职称、干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评比表彰;负责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牵头承办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负责系统共青团工作及群团工作。


(九)宣传教育处


指导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展旅游系统文明创建、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负责媒体宣传及新闻发布联络工作,按照授权审定新闻稿件、发布相关新闻;负责涉旅舆情的监测工作;负责官方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制定旅游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会 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文核定。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书记)1名,副主任、副书记4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其中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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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