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21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应急联动体系快速启动、高效运转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根据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置,以适应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各职能部门、联动单位在此项工作中要发挥优势,规范运作,努力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依托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整合全市联动体系成员单位,形成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体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任组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监督,以及负责联合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组织指挥,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联合处置工作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负责日常具体联合处置工作的受理、组织、协调、处理、考核督查、对外活动组织和市领导批办事项办理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政府授权,行使先期指挥权、工作协调权、装备调用权、紧急信息报送和发布权、规章制度制定权、监督考核权;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立受理中心。根据各职能部门、联动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及处置响应等级等情况,成员单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A类、B类。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七条 社会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一般工作流程:
1.接报受理: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以下简称“122台”)在接报社会应急联动警情后,通过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向相关部门、职能单位直接派发工单、及时转递;各受理中心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及时反馈,由122台依照管辖权限分流或组织协调处理;对接报的重大问题或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单位协同处理的社会应急联动事项由122台具体进行协调。
2.开展处置。各受理中心按照就地就近、分级分类的原则及时处置社会应急联动事项。对于现行发生需要现场处置的或情况特殊的事项,应当尽快赶到现场,办结后应回复当事人。
3.处置反馈。各受理中心处置重大事项,应在2小时内在平台内向122台反馈并做好处置记录,其他需要反馈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效内反馈。
4.适时回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受理中心对社会应急联动事项处置情况进行抽样跟踪回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处置部门或单位通报。
5.依法处置。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遵循依法处置原则,法律法规或承办部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期限。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其中一级、A类联动单位要建立24小时平台值守,24小时联络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处置制度;二级、B类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受理值班期间的平台工单,迅速派员处置,及早反馈处置结果;三级联动单位要能够快速响应平台工单,做好相应的咨询答复、服务援助、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 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122台受理交通事故报警功能不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号码不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现有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运作程序不变。各成员单位按照“三个不变”原则,受理群众的社会求助,包括求助、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事项,做好受理、协调、督办、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值班备勤制度,第一时间受理社会应急联动报警,完善限时办结、回访反馈等制度;配齐配强值班应急力量,并保持各种应急装备状态良好,切实把领导带班、专人值班措施落到实处,做到随时接听电话、随时接收工单、随时接受通报、随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综合演练和观摩考察;对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管辖争议等具体事项以及群众投诉,要及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例会,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第五章 考核培训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监督办法,对每一起社会应急联动报警进行记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通讯是否畅通、人员是否到位、赶赴现场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力等,考核情况每月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对待群众诉求、不按时办理、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人员进行平台操作、应急处置、电话回访等业务技能培训,要求在受理处置社会应急联动报警时应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并开展定期考察、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各项活动,采取措施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为南京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内部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2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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