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21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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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修订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科学制定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造成的损失,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南京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坚持“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和支持。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5.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森林资源状况,相应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也可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绿化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市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绿化园林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市新农发展集团、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市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2.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情况;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市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指挥扑救《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森林火灾;协调各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3.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绿化园林局: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部署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编制全市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检查各类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林业系统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火源管理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2)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广告,报道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在森林防火期内协调新闻媒体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级森林火险天气等级的预报发布工作。


(3)市发改委:按照市、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经费中逐年安排,协助防火部门修订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市财政局: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督促森林防火重点区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市气象局:气象部门在防火期内及时提供有关气象资料,做好森林防火的气象服务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等级等信息。


(6)市卫计委:协助森林防火部门制订森林火灾病员抢救预案,配足救护药械,对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森林火灾现场急救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调配交通车辆,组织运输扑救物资、人员等;适当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市管干线公路两侧管养范围内树木的护林防火工作。


(8)市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对森林火灾或扑火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济,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安置等善后事宜。


(9)市经信委: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组织做好林区的通讯建设,协助组建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对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除干扰,确保防火期间无线电通讯的畅通。


(10)市城建委:负责本行业范围内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防火的日常监督、指导和管理。


(11)市旅游委、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市新农发展集团、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对本系统所辖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寺庙、道路等场所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设施,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教育游客遵守林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12)市教育局:督促在林区的中、小学进行森林防火知识讲座,提高中、小学生的防火知识与意识;森林防火期间,组织林区中、小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13)市公安局:组织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对火场周边实施交通封控、临时管制,对涉嫌人为纵火的案件组织侦破等工作;会同消防部门加强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使用、审批手续。


(1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城市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配合非城市市区森林消防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15)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市支队:协助和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在地方政府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门请求增援扑救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调度兵力、物力对林火进行扑救;部署指导本系统官兵开展森林消防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


(16)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放火、失火犯罪。


(17)市检察院: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森林火灾及违章用火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事机构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绿化园林局,主任由市绿化园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处理各区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也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重点林业镇、街道(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三)现场处置机构


1.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灾情的加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也相应提高。火情发生后,当地镇、街道(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受害森林面积为1—15公顷时,区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3小时后火场未得到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为16—100公顷,应组建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基础上,调度森林消防队伍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综合调度、通讯保障、运输保障、后勤保障、宣传报道、专家咨询、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等小组。分工如下:


(1)综合调度组


组员单位:园林、公安、消防、警备区、武警等部门。


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及火场天气情况;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起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扑火前线指挥部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兵力和扑火物资交通运输等;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起草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中心总结报告,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通讯保障组


组员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时,按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解决火场与指挥部门的通信联络;保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3)运输保障组


组员单位:交通、公安等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对火场周边进行交通封控、临时管制。


(4)后勤保障组


组员单位:财政、发改、交通、园林等部门


主要职责:联系组织供应扑火物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做好其它相关保障工作。


(5)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宣传、园林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6)专家咨询组


组员单位:园林、气象部门


主要职责:当发生较大及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7)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公安、武警等部门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


(8)医疗救护组


组员单位:卫生计生部门


主要职责: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9)转移安置组


组员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做好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2.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


各地应当确定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林区消防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2)林区初现火情时,立即组织扑救;


(3)为指挥部扑火决策提供方案。


火灾现场领导应当尊重和听取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的意见。


三、预警监测与报告


(一)森林防火预防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三)林火监测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和远程监控体系,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通过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四)火灾事故等级及发布


根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森林火灾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红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2.重大(Ⅱ级,橙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3.较大(Ⅲ级,黄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一般(Ⅳ级,蓝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下。由所在市(区)政府或经授权后由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五)信息报告和处理


1.一般火情,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与邻省或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火灾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火灾所在地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森林火灾应急级别。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所在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灾情报告,决定启动处置森林火灾相应的应急预案。按《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之内的,由区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扑救;按《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并在临近火场处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竹镇、平山、冶山、横山、铜山、汤山、秋湖、晶桥、游山等重点林区,起火3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栖霞山、珍珠泉、南郊(包括牛首山)、幕燕、老山等风景名胜区,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中山陵园、雨花台风景名胜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30分钟尚未扑灭明火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1.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1)火灾发生地的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将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按《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核准情况后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情况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充分听取当地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扑火前线指挥部各小组人员立即上岗到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2.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二)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应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作战区域后,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部署和授权,各扑火单位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本作战区的组织指挥。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五)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与扑火前线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等方式联系。


(六)人员物资调度


1.扑火人员


(1)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


(2)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火灾发生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实施跨行政区域增援计划。


(3)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可调动其他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公安、部队、武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2.扑火物资

物资类别

主管部门

调用程序

扑火器具、装备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经领导批准后,从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中调运,如不够,可向上一级请求支援。

药品

相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中心通知主管部门和药品调用部门。

食品、给养

当地政府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经领导批准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调运。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类型

(如消防、救护等)

防护要求

装备要求

进入事件

现场程序

离开事件

现场程序

森林消防专业人员

必须配备扑火战斗服、头盔、手套、防火靴,并随身携带水壶、手电筒、砍刀、毛巾、手持对讲机等

所配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具有防止被火烧伤,避免窒息,紧急逃生等功能

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完成任务后,报请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公安消防人员

消防人员穿戴安全服、防毒面具等

各种消防器材、车辆工具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知公安消防出警

完成消防任务后,报请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4.其他人员安全防护


(1)防护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2)伤员安置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应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或由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

任务名称

机构

职责

处理程序

调查分析

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对森林火灾产生的森林资源受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用人工统计、GPS定位,对照地形图、小班图等形式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撰写调查分析报告。

后果评估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对森林资源受损情况进行评估


6.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I、Ⅱ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或经授权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相关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由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或事故发生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8.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所在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灾情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设定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当出现竹镇、平山、冶山、横山、铜山、汤山、秋湖、晶桥、游山等重点林区,起火3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栖霞山、珍珠泉、南郊(包括牛首山)、幕燕、老山等风景名胜区,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中山陵园、雨花台风景名胜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30分钟尚未扑灭明火;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市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在1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等情况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并根据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协调专业队(半专业队)实施扑救,视情调派武警南京支队、预备役高炮团、中山陵园管理局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参加扑救。


(2)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小时,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跨越本市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交界处,火势危险性较大或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且不易扑灭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建立扑救现场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方案、下达任务、调动力量、协助指挥、指导扑救,并向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调动扑救队伍、交通、通信、气象服务、专家咨询、社会治安、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灾情况。


(3)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且不易扑灭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做好扩大应急工作准备,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区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区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五、后期处置


1.受灾人员安置和补偿措施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2.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措施


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灾后重建部门和程序


灾后重建部门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以及交通、住建、民政、国土等部门。


森林火灾发生后,对受害的森林资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经现场核查后,编制相关规划、计划,对火烧迹地进行植被恢复。如涉及到林区村庄(居民点)、道路、厂矿企业因森林火灾而受到破坏,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交通、住建、民政、国土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4.事故现场清理及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程序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市、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区两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Ⅳ级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三)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第一梯队: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义务扑火队(必要时可调度毗邻地区森林消防队)。全市共有10支专业队:江宁东善桥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江宁汤山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江宁区牛首山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浦口老山森林消防专业队、六合平山森林消防专业队、六合区竹镇北部山区森林消防专业队、溧水区森林消防专业队、高淳区青山森林消防专业队、栖霞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中山陵园管理局森林消防大队。


第二梯队: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团、民兵;


第三梯队:解放军部队。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加强交通保障,为森林火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


2.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及时配合公安部门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展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3.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相关区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医疗卫生保障,按《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六)治安保障


1.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扑火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扑火设施、装备加强警卫。


2.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当地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障工作。


(七)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内容、方法和措施


(1)宣传内容主要有:森林火灾的危害性、森林防火工作的意义、火场自救手段、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同时应提醒有关人员发现森林火灾后,拨打12119森林火灾专用报警电话、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或119报警电话。


(2)各地气象台、电视台应大力支持各地在防火期内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的预报及发布工作。森林防火重点区应当在入山道口设立固定宣传标牌,在风景旅游区、墓区等人员频繁活动的区域架设横幅标语,在高火险天气出动车辆巡回进行流动宣传,同时,应加强对中小学生、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培训


(1)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有计划地面向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3.演习


各级森林消防队应当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演习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检验扑火器材装备和设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做到随时拉得出、打得响,为实现打早、打小和打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七、奖励与责任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参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市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由市绿化园林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预案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3年发布的《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2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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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