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9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39:4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号)和《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宁委发〔2017〕5号)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律顾问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人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聘任。聘任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对人员进行增减或调整。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律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或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法律顾问助理经费以及聘请学者、专家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纳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据实支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刘以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 员:唐建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鲍 陈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 员: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腊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高建新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旺洪 南京审计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范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登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培芳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孙 珺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杨以群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朱宜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翁 宁 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陈宣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薛济民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汪旭东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利军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满林 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贾政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席 超 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许 勇 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主任


钱 智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淑君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羽正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 健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鲍陈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朱宜平副主任、市司法局陈宣东副局长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市政府法律顾问如需进行调整,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方案报主任委员审定。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1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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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