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7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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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消除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从源头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李克强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的要求,以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限期完成整改风险隐患为目标,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强化全过程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饮水质量。


(二)基本原则


——属地监管,强化责任。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各区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科学有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体系规范,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涵盖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划定与整治、监测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等管理与保护体系。


——多措并举,严格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各项保护措施。坚持水陆兼治,加强巡查检查,依法规范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加强水源地保护。


——量质并重,多源保障。按照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安全,落实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建设。加强纳污控制管理和水源涵养保障,确保正常、应急供给能力。消除隐患、管控风险,落实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抗风险能力。


(三)主要目标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整治清单中6个水源地的整改工作。2018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建设。到2020年,市、区形成完善的水源地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实现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与法治化,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依规核准核销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1.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区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街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按规定报省核准,新增的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设置要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与区域规划相协调,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论证。未经核准的水源地在完成保护区划定和达标建设任务后,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等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核准。(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饮用水水源地核销。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饮用水水源地,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评估论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核销,从省级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删除。其他水源地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环保局评估论证后报市水务局核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3.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数据库。市、区水务局应会同市、区发改、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调查和收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资料等基本信息、水质状况、污染状况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整理饮用水水源地空间信息资料,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环保局、规划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4.科学编制并实施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是水源地布局与保护的依据,由市、区水务牵头,市发改、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参与,定期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的布局、周边产业设置、安全状况、建设保护范围、管理措施、调(输)水工程、量质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合理安排。规划以有利于水源保护为目标,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在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区保护的基础上,强化流域区域、重要河湖水系保护,严格禁止、限制、控制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到实处。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由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5.严格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经核准的区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需经市政府核准后,报省政府批准。各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由相关区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核准后,报省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报请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建设等部门组织提出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建委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6.规范设置水源地标志牌及隔离设施。各区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取水口标识牌等四类标志牌,并定期检查更新。标志牌设置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规定,统一类型、统一位置、统一内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现与外界的物理隔离,隔离设施类型包括隔离网和隔离墙。采用隔离网作为隔离设施的,宜采用浸塑电焊网或等同材质,离地高度1.7米以上,顶部0.2米向内倾斜。(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


7.加强上游水源涵养。依托《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采取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采取坡改梯、配套坡面工程,配合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治理坡面水土流失,利用拦沙坝、淤地坝等措施治理沟道水土流失,控制和减少入湖库泥沙和农田面源污染,从源头削减污染物入湖库量。对于溧水区中山水库、方便水库、高淳区固城湖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加强上游水源涵养保护。(市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牵头)


8.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流域治理,水环境整治,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依法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


(四)着力提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水平


9.定期开展水源地安全评估及风险排查。各区每年要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评估为不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立即组织整改。安全评估主要从水量、水质、污染源、应急保障、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对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评价,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需进行富营养状态评价。全市水务、环保、供水、交通、海事部门要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对随时可能的突发性污染事故,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各区政府批准,做到“一地一策”。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要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要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要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和应急程序。各区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市、区水务、环保、供水、交通、海事部门要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集团配合)


10.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针对水源地和风险源情况,制定并适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演练。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市、区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快速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11.加强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加强河岸、河床、河势监测与治理,强化日常巡查巡视,保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在水利工程调度中,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首要因素。在枯水季节或枯水年份,通过优化工程调度,保障河道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水位;在泄洪排涝期间,特别是在每年汛期,通过上下游联动,优化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市、区水务部门强化日常巡查巡视,加强河岸、河床、河势监测与治理,保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市水务局牵头)


12.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体系。各区要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体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水源地安全保障相关事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预警,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区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吨以上的街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离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成覆盖全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与省系统联网,实现省、市、区三级和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水源地日常管理、应急决策、供水企业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持。市、区强化已有的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配合)


13.加大水政监察和环境督查力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目标考核责任制,对于管理保护和督察检查不到位造成水源地周边环境不佳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引发停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发展机会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提高相关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要按照“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电子档案,对于有变动的内容须同步更新。(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五)依法开展水源地巡查、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


14.定期开展水源地巡查。市、区水源地管理机构要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通过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水源保护区内饮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设施变化状态,掌握工程安全情况。及时巡查发现各种人为破坏水源地工程设施与环境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原则上,一级保护区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集团配合)


15.科学组织监测和信息发布、上报工作。市、区环保、水务、供水、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整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平台。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油品危化品运输仓储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供水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原水水质。在水源地水质监测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或其他地区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水务局报告。(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卫生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市城建集团配合,2018年底前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平台)


(六)做好应急水源地建设与管理


16.加快应急水源建设。按照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满足长江干流取水3天以上、内河和湖库取水5天以上应急供水需求,各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区应急水源建设,保障城乡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与主水源地管理视为同等地位。应急水源地要视同日常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加快互联互通管网系统建设,暂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区,应当与市或相邻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要加快建设主城与溧水、高淳区等供水系统的互联互通,继续加快市级应急水源地建设相关工作,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要在2018年底前建设区级应急水源或互联互通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配合,2018年底前)


(七)切实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


17.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状况,提高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大社会各界监督力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环保、水务部门做好水量、水质等信息的定期公开,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18.积极营造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宣传氛围。积极组织饮水科普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等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提高群众树立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明确告知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环保、水务部门通过“六·五环境日”“3·22世界水日”“5·15节水周”及各类媒体宣传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增强市民保护水资源、爱护水环境的意识。(市水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地方政府是饮水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明确水务、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要对照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重点任务,组织制定工作方案,逐条逐项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措施,明确责任、时限和目标,扎实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市水务、环保、城建集团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实行综合执法,强化联合整治。并将水源地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目标进行考核,保证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有力有序推进。水务部门要牵头负责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城建集团、水务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水务、发改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防治,经信、农业、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区范围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区政府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整治。


(三)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加大对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优先安排水源地管理和保护项目。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急水源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重大项目中。


(四)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将把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各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考核内容,对各区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区、部门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全市中央环保督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整治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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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