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7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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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市政设施建设成果,完善移交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建成后尽快纳入正常管养,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福祉,从群众需求出发,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工作标准,精准施策发力,着力解决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部门合力、条块联动、高效有序,着力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要求


按照“建设规范、验收合格、移交顺畅、管理精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建设管理、优化验收程序、明确移交责任、完善管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移交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1.市建委会同市城管、交通、水务、园林、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市政设施建设、验收、移交和管养工作,负责解释本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2.市建委建立市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提前对接;组织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征求设施管理部门意见,设施管理部门在审查会结束一周内组织研究并书面反馈。


3.市建委统筹组织含多种设施组成的城市道路等综合性设施的移交工作。


(二)强化规范管理,提升建设品质


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前期建设手续,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切实提升设施建设品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在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征求设施管理部门意见,避免因建设环节沟通不充分影响设施移交;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设施尽快移交。


(三)实行分类指导,推进设施移交


1.建设手续齐备、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整体完工的设施,按正常程序开展验收移交工作。


2.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但受用地、规划等建设手续影响,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全部建设手续办理的已完工设施,经市建委书面同意,由工程质监机构出具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验收备案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可对工程实体进行移交。以上设施实体移交后,建设单位继续办理暂未完成的相关建设手续。


3.受征收等因素影响不能整体完工的设施,对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满足使用或运行功能的已完工部分,经市建委书面同意,由工程质监机构出具项目完工部分质量监督意见、验收备案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按甩项或分段方式进行验收、移交。


4.对于因各种历史原因未移交但已长期使用的设施,原则上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移交工作,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市建委会同设施管理部门共同确定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标准,整改后由工程质监机构对整改质量进行认定,认定合格后移交管养。


(四)优化验收程序,提高移交效率


1.工程建成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或实体验收。竣工验收或实体验收后一周内建设单位书面报移交牵头部门,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联合验收,验收内容含建设手续是否完善、设施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及管养接收标准等。各部门、单位在联合验收后一周内列出整改清单,交由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书面报设施管理部门,由设施管理部门一周内完成复查。如建设单位和设施管理部门对整改清单、整改标准、验收意见等事项有争议,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市建委协调确定,经协调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建委作出决定。


2.整改完成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书面向移交牵头部门提出设施移交申请。移交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设施移交会,对移交内容及责任进行确认,并由各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会后一周内签字的部门、单位在移交表上盖章,完成移交和接收。如存在少量设施整改周期较长,且不影响整体设施使用,经建管双方协商,可在移交表上注明整改、管养责任,明确整改到位后再移交,设施管理部门不得以此拒绝整体设施的移交、接收。


3.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污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隧道、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在设施验收合格后按上述程序正常移交,设施移交后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在此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园林绿化设施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程序正常移交,设施移交后在施工合同约定养护期内的养护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养护不及时、不到位产生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整改。


(五)完善管养体制,理顺管理职责


结合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养职责,适应城市管理和发展要求;加强我市主城区市政设施统一管理,由开发区(园区)、功能板块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逐步纳入市政管养体系;各区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升设施管理水平。


(六)加强设施维护,提高维护质量


管养单位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及时维护,着力提高设施维护质量和水平,确保维护设施质量优、品质高。设施管理部门组织研究制定符合城市精细化要求的设施维护标准,督促管养单位严格落实;加强对零星工程道路挖掘占用的批后监管,确保道路恢复的质量和品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


市建委、城管、交通、水务、园林、财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建设、管养单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意见中的各项具体要求,着力解决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工作责任,确保移交顺畅


建设单位严格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期组织竣工验收、问题整改、移交申请,不得无故拖延。对不严格落实验收移交要求导致设施延迟移交的建设单位,承担延迟期间的一切责任及管养费用,市建委视情况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设施管理部门及管养单位对整改后符合移交要求的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管养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建委会同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进行问责。


(三)落实维护资金,保障设施养护


各区政府严格按照定额标准,确保市级下拨和区级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经费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市政设施顺利移交和正常管养。市、区财政部门加大维护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我市市政设施的精细化管养水平。


(四)强化检查考核,确保维护到位


设施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强化对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养护单位的检查考核,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考核奖惩机制,保障设施维护及时、规范、高效、精细。


(五)加强移交督查,保障履职到位


市督查部门加强对市政设施移交工作的督查,确保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按意见要求将移交工作落实到位。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投资建设及纳入市级管养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园区)参照执行。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1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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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