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7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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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7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健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苏发〔2014〕16号)、《市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苏财预〔2015〕128号)、《南京市市级财政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号)、《关于完善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奖惩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发〔2016〕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局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市属企业、非预算单位。


第三条 综合考核。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使用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含经常性保障性支出等各类专项,下同)开展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综合考核既包括财政部门实施的考核,也包括人大、审计等部门实施的审查、监督、评价。


第四条 结果运用。综合考核应当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适应,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预算执行进度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五条 预算执行进度计算办法


(一)纳入市级执行进度考核的预算以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初预算和下达的追加预算指标为准,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分别计算考核。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时点实际支出数/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考核按照各部门项目支出总额合并计算。


(三)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时点实际支出数/市级专项资金预算。


考核按照各部门主管的专项资金目录分别计算。下达对区(园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指标视同形成实际支出。


(四)区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时点实际支出数/年度预算支出目标。


考核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分别计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以同级人大批准数为准)+上年结转+考核时点市对区转移支付+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政府性基金支出目标参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计算办法核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时点及通报制度


(一)市财政局每个月对截止上月末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计算、考核、排名。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结果,按月向主管部门通报。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末10位的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研究改进措施,并书面送交市财政局。


(三)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结果,按月向主管部门通报,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末10位的专项资金,其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研究改进措施,并书面送交市财政局。


(四)区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按月向区财政局通报,按季度抄送各区委、区政府,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末3位的,区财政局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研究改进措施,并书面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约谈相关区财政局局长。


第七条 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运用。


9月末执行进度高于序时进度(75%)的部门,对下一年度新增的部门项目预算需求可优先予以保障;9月末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按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


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除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予支付的以外,全部收回财政不予结转使用。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运用。


(一)10月底未申报使用计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收回


1.未申报使用计划指资金没有明确到具体使用单位,即未形成财政对单位的预算分配指标。


2.10月底前,已出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包括市政府批示文件、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的资金分配计划、上级部门明确的资金配套文件等,可视同已申报使用计划。


3.其他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认定。


4.收回的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统筹使用,不予结转下年。


(二)6月、 9月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加权平均后,高于9月份序时进度(75%)的专项资金,根据该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情况,确有需要的可以优先保障年度预算总规模;低于序时进度的专项资金,按其未拨付资金的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或督促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快预算执行,具体比例为:


1.低于序时进度3个百分点以内,即执行进度高于72% (含72%,下同)的专项资金,可不扣减下一年度预算,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年底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年度预算分配及使用。


2.执行进度为62—72%的专项资金,按其未拨付资金的10%扣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未拨付资金=年初预算×75%-本级支出数-对下转移支付(下同)。


3.执行进度为52—62%的专项资金,按其未拨付资金的30%扣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4.执行进度不足52%的专项资金,按其未拨付资金的50%扣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5.上述因执行进度不达标被扣减年度预算规模的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申请追加预算。


6.单体建设项目执行进度暂不与预算安排挂钩,相关部门应科学测算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当年财政资金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并积极做好相关立项申报审批工作,确保编入预算的均为可实施项目,避免资金闲置。


第九条 区级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运用。


按照3月、6月、9月、11月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打分,4个考核时点的得分加权平均计算全年总得分。区级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全年总得分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


第三章 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结果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绩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1号)要求,以及目前绩效管理发展趋势,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财政政策评价、事前绩效目标评审(前评价)、事中跟踪监控以及中长期阶段性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中,出具的绩效评审意见、跟踪报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政策建议、存在问题、改进意见、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将上述绩效管理结果及时反馈被评单位,同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是对一项具体财政政策的相关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以及一段时期政策执行效果的综合评价。财政政策评价结果是市财政局拟定财政政策、检验政策执行效果的有效依据。


财政政策到期,绩效评价结果认定绩效目标已经完成,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财政政策要及时终止和退出。


财政政策需要继续执行,但政策环境发生改变的,市财政局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完善政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今后类似政策的出台提供借鉴,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市场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包括公共财政要主动补位,给予政策引导,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评审(前评价)、绩效跟踪结果运用。绩效前评价确定的绩效目标是资金预算测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年度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基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执行绩效跟踪结果安排拨付下一阶段项目资金或相应调整当年项目预算安排;对绩效跟踪结果反映明显低于预期绩效目标的,责令被评单位分析原因、及时纠正或收回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中长期阶段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专项资金应根据体现实际绩效所需时间,确定绩效后评价的时间节点,开展中长期阶段性绩效评价,充分体现专项资金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的中长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多个竞争性方案决策和设立预算优先安排顺序的重要参考依据。


被评单位应根据中长期阶段性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优化政策、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落实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绩效管理结果按照总体情况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类,其中:


结果为“优”的,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予以充分保障;


结果为“良”的,维持原有预算规模,确需增加的,在整改到位的基础上,可予以适当增加;


结果为“一般”的,应压缩原有预算规模,确有需要的,可与前期预算规模持平,但应按照绩效评价建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扶持政策予以调整;


结果为“较差”或“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此后类似项目要在立项论证、资金管理等环节全面加强完善的前提下方能予以考虑。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结果是指人大、审计、财政部门在日常审查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中,提出的审查意见、审计建议、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等业务文书中,要求被查单位执行、采纳、整改落实的事项。


第十七条 被查单位应对照监督检查结果认真分析研究,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策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一)根据审查、审计意见直接调整被查单位相关项目的预算安排。


(二)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除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视情况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预算额度:


1.隐瞒预算收入及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资金支出未按规定编制预算;


2.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挤占、挪用或截留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虚列支出;


3.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细化、分配、下达、拨付项目资金;


4.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要求的行为。


(三)对规范执行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管理制度的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予以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实施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拟定考核结果运用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区级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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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7]1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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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