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5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产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坚持政策引领,注重市场培育,突出重点领域应用,强化充电设施配套,保持和巩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全省首位地位,基本建成国内具有绝对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促进我市大气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领,市场主导。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以公交车新能源化和大力推进分时租赁、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为示范,不断增强社会信心,引导家庭和社会各领域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充分发挥市场对产业发展的驱动和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科学规划,充电先行。将充电配套设施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编制和出台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大供电网络改造力度,简化建设手续和保持财政补贴水平,加快充电配套设施建设和布局,构建覆盖全市、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保障新能源汽车应用需求。创新驱动,做强产业。立足我市汽车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把握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行趋势,坚持原始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相结合,整车发展与关键部件技术突破相结合,逐步形成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一是基本实现全市主城区、新城新区公交车新能源化。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5万标准车以上,保有量达到13万标准车以上。初步形成以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主的推广应用格局。二是全市新建成充电桩2万根,累计达到2.5万根。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三是基本建立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在国内具有绝对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为我市成为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均排名国内前列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奠定重要基础。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四)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按照年度车辆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使用比例。在公交、网络预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环卫、市政、工程、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其中:每年新增、更新的环卫、执勤执法、机要通信、定向保障车中,新能源汽车不低于50%;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新城新区公交车全面新能源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城建集团,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
(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50%以上。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单位员工购买新能源汽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局,各区政府)
(六)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积极引导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旅游客运等社会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新增、更新城市物流及快递配送车辆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从事市区物流及快递配送并持有禁区通行证车辆更新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优先发放禁区通行证;仍更新为燃油等传统能源车的,视城市交通状况决定是否发放禁区通行证;2020年底前新增的禁区通行证及2020年后所有的禁区通行证,只向新能源汽车发放。(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
(七)引导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落实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交通局、商务局,各区政府)
(八)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公务用车、邮政及物流快递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经信委、商务局)
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规划。根据发展实际,结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出台《南京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做好有效衔接。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中长期规划,完善城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并推广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典型设计方案,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细化分解各区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各责任主体有序推进,确保建设计划按时按量完成。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经信委、交通局、城管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十)加快建设用户居住地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市级、区级机关停车场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委、房产局、规划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十一)加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十二)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网络。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充分挖掘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务区、快递物流园区(含邮政枢纽、快递分拨处理中心和有条件的快件处理网点)及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科学论证智慧路灯杆等城市既有公共设施智能化改造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十三)积极构建高等级公路城际快充网络。2016年至2017年,重点在长深、沪陕、宁芜、宁洛、南京绕城等5条高速公路南京段服务区建设14个充电站。至2020年,形成22座充电站(106桩)的高速公路城际充电网络,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实现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
(十四)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增强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移动终端服务。拓展增值业务,实现“人-车-桩”之间的互通,提升运营效率,实现车-桩使用率的最优化。将充电服务嵌入城市智能门户“我的南京”手机APP,实现充电服务全社会共享。(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信息中心)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五)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对购买符合国家要求新能源汽车的,参照国家和省级补贴标准,由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建立完善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相结合的补贴制度,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优势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提供公共领域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按照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给予一定补贴奖励,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发展。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局、物价局、经信委,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十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等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并需办理“一书两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的管线工程(含箱变、整流柜等附属设施),应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建委、发改委,各区政府)
(十七)加大充电设施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架桥下(具备条件的)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区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建委,各区政府)
(十八)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
(十九)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而采取机动车限行、限购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专用号牌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在目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小时内免费停车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对新能源乘用车实施优惠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物价局、城管局、交通局)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监管
(二十)提高技术创新水平。鼓励重点生产企业加大投入,加快研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全面实现动力电池、电机及其控制器关键元器件自主研发和生产制造。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科委、发改委、经信委)
(二十一)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充电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化产品质量专项执法,组织开展针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强化制度落实,全面践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经信委)
(二十二)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启用覆盖车辆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监测平台。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与车辆生产企业平台和省级监测平台的对接,所有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实现车辆及充电设施动态数据全面采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交通局、财政局)
(二十三)加强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六、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二十四)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切实做好补贴资金材料申报、核实和清算工作,确保补贴申报信息真实合规。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局、经信委、发改委、科委,各区政府)
(二十五)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上牌环节的管理。加大车辆上牌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做到逐车检验,坚决杜绝无车上牌或非完整车辆上牌。上牌环节,加大对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一旦发现车辆生产一致性有问题,及时将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型号通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六)加强汽车生产一致性管理。加强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要求生产企业认真落实车辆生产的各项规定,按照合格证管理要求,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七)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制度,保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经信委、安监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形成合力协调推进。加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会同各部门、各区政府,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细分年度计划,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引入效能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
(二十九)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 序号 | 实施要求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 1 | 到2020年,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5万标准车以上,保有量达到13万标准车以上,初步形成以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主的应用格局。 | 市交通局 | 市经信委、财政局、科委、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
2 | 到2020年,全市新建成充电桩2万根,累计达到2.5万根;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建委、经信委、科委、财政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 | |
3 | 基本建立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在国内具有绝对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为我市成为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均排国内前列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奠定重要基础。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交通局、科委、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 |
4 | 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新城新区公交车全面新能源化。 | 市交通局 | 市城建集团,相关区政府 | |
5 | 每年新增更新的环卫、执勤执法、机要通信、定向保障车中,新能源车不低于50%。 |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 | 市交通局,各区政府 | |
6 | 到2020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50%以上。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交通局,各区政府 | |
7 | 每年新增更新的城市物流及快递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 市邮政管理局 | 市交通局 | |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 8 | 从事市区物流及快递配送并持有禁区通行证车辆更新时,更新为新能源车的,优先发放禁区通行证;仍更新为燃油等传统能源车的,视城市交通状况决定是否发放禁区通行证;2020年底前新增的禁区通行证及2020年后所有的禁区通行证,只向新能源车发放。 | 市公安局 | 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 |
9 | 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 市财政局 | 市国税局、交通局、商务局,各区政府 | |
10 | 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公务用车、邮政及物流快递用车的新能源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 | 市交通局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经信委、商务局 | |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11 | 出台《南京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做好衔接。新建住宅配建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车至少配建1座公共充电站。 | 市发改委 | 市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城管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
12 | 做好充电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细化分解各区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各责任主体有序推进,确保建设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 市发改委 市交通局 | 市规划局、建委,各区政府 | |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13 | 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 市交通局,南京供电公司 |
14 |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 市发改委 | 市建委、房产局、交通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 |
15 | 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市级区级机关停车场按照10%-15%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市场化运作。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各区政府 | |
16 |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 市发改委 | 市建委、交通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 |
17 | 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优先配建停车场站内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建委、城管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 |
18 | 充分挖掘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务区、快递物流园区及单位内部停车场站潜力,为出租、物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建充电设施。科学论证智慧路灯杆等城市既有公共设施智能化改造方案。 | 市发改委 | 市交通局、建委、城管局、邮政管理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 | |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19 | 2016年至2017年,重点在长深、沪陕、宁芜、宁洛、南京绕城等5条高速公路(南京段)服务区建设14个充电站。至2020年,形成22座充电站(106桩)的高速公路城际充电网络,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实现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 | 市交通局 市发改委 | 南京供电公司 |
20 | 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围绕用户需求,增强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移动终端服务。将充电服务嵌入城市智能门户“我的南京”手机APP,实现充电服务全社会共享。 | 市经信委 | 市财政局、信息中心 | |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 21 | 对购买符合国家要求新能源汽车的,参照国家和省级补贴标准由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建立完善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相结合的补贴制度。 | 市财政局 | 市交通局、经信委,各区政府 |
22 |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 市物价局 | 南京供电公司 | |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 23 |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等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并需办理“一书两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的管线工程(含箱变、整流柜等附属设施),应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 市规划局 | 市建委、发改委,各区政府 |
24 |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 | 市国土局 | 市建委,各区政府 | |
25 |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 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 | |
26 |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 南京供电公司 | |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 27 | 机动车限行、限购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专用号牌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局 |
28 | 在目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小时内免费停车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对新能源乘用车实施优惠收费政策。 | 市物价局 市城管局 | 市交通局 | |
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监管 | 29 | 鼓励重点生产企业加大投入,加快研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全面实现动力电池、电机及其控制器关键元器件自主研发和生产制造。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市科委 | 市发改委、经信委 |
30 | 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充电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化产品质量专项执法,组织开展针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 | 市质监局 | 市经信委 | |
31 |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强化制度落实,全面践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 市经信委 | 市质监局 | |
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监管 | 32 |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启用覆盖车辆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监测平台,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与车辆生产企业平台和省级监测平台的对接,所有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实现车辆及充电设施动态数据全面采集。 | 市经信委 | 市交通局、财政局 |
33 | 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 | 市发改委 | 市环保局 | |
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 34 | 切实做好补贴资金材料申报、核实和清算工作,确保补贴申报信息真实合规。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 市财政局 | 市交通局、经信委、科委、发改委,各区政府 |
35 | 加大车辆上牌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做到逐车检验,坚决杜绝无车上牌或非完整车辆上牌。上牌环节,加大对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一旦发现车辆生产一致性有问题,及时将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型号通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 | | |
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 36 | 加强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要求生产企业认真落实车辆生产的各项规定,按照合格证管理要求,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 | 市经信委 | |
37 |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制度,保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安全。 | 市交通局 | 市公安局、经信委、安监局 | |
加强组织领导 | 38 | 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细分年度计划,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引入效能考核机制。 | 市交通局 | 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 |
39 |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舆论氛围。 | 市交通局 |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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