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5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办企业限期办结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45: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办企业限期办结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拟定的《南京市开办企业限期办结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开办企业限期办结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2017年8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推行“3550”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本市开办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申领税务发票五个环节3个工作日内办结,为创业创新营造更为便利、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优化办事流程


在全市推行“方式任你选、三日内办结”的工商注册便利化措施,以“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为抓手,实现办事流程的全面优化。


(一)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探索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捷化和高效率。在不断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着力提升“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系统”的使用率和通过率,并加强广泛的宣传,鼓励申请人使用名称自主选择系统,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与设立登记的合并审查,保障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设立登记流程的最大优化。


(二)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


全面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以网上登记系统为依托,将登记事项全部“搬上网”,在网上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进一步加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宣传和应用,提高全程电子化登记率,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区域全覆盖、主体类型全覆盖和业务事项全覆盖,开展营业执照邮政专递服务,实现企业开业的全程“不见面审批”。


(三)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准入的部门协同


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刻制公章中的应用,推广刻制公章在线备案与刻章企业的无缝对接;税务部门要积极实行在线申领发票,通过政务服务网实行在线申领、邮政送达;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开户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机构缩短送件、取件时间。


各级登记机关要建立与当地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对公安部门推广在线刻制公章、税务部门实行在线申领发票及银行实行电子开户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为企业办理领取营业执照后的后续事宜提供有力保障。


三、精简申请材料


全面精简整合开办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办企业注册登记中,要进一步精简提交的申请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外,本着能减则减、能合尽合的原则坚决予以精简,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多交材料。


各级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制定的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合并重复提交的材料,不得擅自增加如股权转让纳税凭证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应减则减、应免则免的原则精减企业开办中的相关材料,能够通过在线调取的材料不让企业重复提交。


四、强化信息共享


(一)大力推广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


积极推动涉企服务部门接入、使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涉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将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链条延伸到开办企业的整个过程,有效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章在各部门的应用,切实简化工商登记后各类涉企事务办理的流程和环节,实现“网上办理、应上尽上”,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作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实施有效的准入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现远程事项就近办理


工商部门将冠市名、外商投资企业等依法应由市工商局办理的登记事项,实行由当地登记机关就近受理、市工商局远程核准的模式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各区范围内实行全区通办,不受区局基层登记机关辖区的限制。


(三)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按照政务部门共享、企业开办服务和后续监管服务三个层次,梳理编制企业开办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根据不同授权,分别采用实时推送、在线调用等不同方式共享涉企信息资源。


附件:1.企业注册开业流程图


2.企业注册开业信息共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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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