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6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务办关于加快推行不动产登记限期完成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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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务办关于加快推行不动产登记限期完成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政务办拟定的《南京市关于加快推行不动产登记限期完成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关于加快推行不动产登记限期完成的实施方案


(市政务办 2017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实现省、市明确的“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取得“办事流程最优、办事环节最简、申请材料最少、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改革成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推行“3550”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推行“3550”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传〔2017〕7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8月起,全市全面实现联网银行抵押权注销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见面服务”,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商品房类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类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2017年12月底前,市本级全面实现夫妻间析产、坐落或个人姓名变更等不动产登记即时办结,商品房类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即时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和其他个人类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贷款审批及放款)。


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涉及征税需上门评估、核查等情形以及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和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不动产的特定事项,以及需当事人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公示)的不动产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应清楚、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优化流程


(一)实现联网银行抵押权注销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见面服务”


国土部门面向联网银行推行网上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逐步扩大网上办理和“不见面服务”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国土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二)实现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整合办事流程,构建“一次取号、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综合收费、快递送达”的服务模式,由综合窗口一窗一人,统一收取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所需申报材料,集成办理房产交易、税费核收、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并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集成办事结果并一窗统一提供;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EMS免费邮寄服务的同时,以窗口领证为补充,逐步实现窗口缴费、网上缴费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办事需要。预购商品房且办理按揭贷款的,实行不动产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同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核发给预购人、按揭贷款银行),并在办理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抵押权预告登记自动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现售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且办理住房贷款的,实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同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核发给购房人)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给贷款银行)。


优化窗口设置,国土部门会同房产、地税部门根据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需要和三类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要求,协商调配现有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等服务设施,合理设置综合受理、综合收费、房源核验(测绘配图)、税务异议处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窗口,在大厅功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窗口柜台、后台联审、材料扫描、自助服务和群众等待区等必要空间。国土部门会同房产、地税部门共同设立综合收费窗口,一窗收取税、配图费、登记费(工本费)、物业维修基金等,并共同设立综合咨询服务台,加强办事大厅咨询服务,向群众做好解释和引导,确保平稳过渡。国土部门会同房产、地税部门共同落实工作人员,派员进驻所有综合受理窗口。


2017年9月,按照市政务服务工作统一部署,市国土局会同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全面应用二手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互联网服务平台,并进一步做好服务窗口优化整合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负责督查指导)。对于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设立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由本级国土部门牵头会同房产、地税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窗口优化设置方案;对于已进驻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政务服务中心,由本级政务办负责牵头落实窗口优化设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区国土、房产、地税部门


完成时限:市政务服务中心,中山路、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2017年9月20日前,市、区其他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2017年9月30日前


(三)实现信息共享


加快存量房、地登记数据的整理和融合,以及存量房、地登记实体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库,全面梳理编制不动产登记所需共享信息清单。市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建设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拆迁、房产交易及房产测绘、公安、婚姻登记、税务、司法、环保、公证等部门的数据互联共享。


市房产局、国土局应按照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一体化办理的要求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流程数据纳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并按各自的权限对统一数据库进行操作,共同打造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准确、高效、快捷、便民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


2017年9月底前,按照省级确定的部门信息共享清单(苏政办发〔2017〕92号文附件4),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部门共享。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在信息共享中要保证信息安全以及权利人的财产隐私。


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公证机构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市政务办、市信息中心牵头,根据本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系统设计方案,加快建设房产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互联网服务平台,并在全市部署应用,满足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涉及的综合受理、综合收费等工作需要,为保障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提供支撑。市国土局同步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夯实不动产登记业务和数据基础。


(二)提升服务水平。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主动获取实体经济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并提供不动产登记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导服务,协助企业及时做好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准备工作。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均要设立面向实体经济企业的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并清晰标识,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便捷、高效和贴心服务。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框架下,国土部门应会同房产、地税部门,规范建立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机制。实体经济企业无法及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可先行受理,企业按承诺时限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前补正申请材料;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指导建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国土部门应会同房产、地税部门对实体经济企业进行回访,收集和处理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企业的监督,持续改进服务。如出现行风、作风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土、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二手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的基本规则。


(三)加强协同配合。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的办事流程和分解的办事时限,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1、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保障性住房参照办理)


序号

办事环节

办理部门

办事时限

(工作日)

有关要求及说明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

办理按揭贷款(银行面签)

银行机构、

公积金管理部门

1

(1)纯商业贷款、纯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均须按此办理;

(2)无按揭贷款的,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房产部门、

国土部门

0.5

(1)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内容:网签、合同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一窗统一收件,即时办结(合计0.5个工作日内);

(2)有按揭贷款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合计

1.5

批量受理的,时限适当延长。


2、现售商品房的首次转移登记(保障性住房参照办理)


序号

办事环节

办理部门

办事时限

(工作日)

有关要求及说明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

办理住房贷款(银行面签)

银行机构、

公积金管理部门

1

(1)纯商业贷款、纯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均须按此办理;

(2)无贷款的,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房产部门、

国土部门、

税务部门

2

(1)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内容: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统一收件(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所需申报材料),并即时办结网签、交易审核确认、核税(合计0.5个工作日内);

(2)有贷款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受理。

合计

3

(1)2017年12月底前,房产交易、核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速至即时办结。

(2)批量受理的,时限适当延长。


3、预购商品房的首次转移登记(保障性住房参照办理)


序号

办事环节

办理部门

办事时限

(工作日)

有关要求及说明

1

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房产部门、 税务部门、

国土部门

2

(1)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内容: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统一收件(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所需申报材料),并即时办结交易审核确认、核税(合计0.5个工作日内);

(2)有按揭贷款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一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自动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

合计

2

(1)2017年12月底前,房产交易、核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速至即时办结。

(2)批量受理的,时限适当延长。


4、买卖二手房的不动产登记


序号

办事环节

办理部门

办事时限

(工作日)

有关要求及说明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

办理住房贷款(银行面签)

银行机构、

公积金管理部门

1

(1)纯商业贷款、纯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均须按此办理;

(2)当事人有首付款托管需要的,一并委托银行等托管;

(3)无贷款的,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房产部门、

税务部门、

国土部门

2.5

(1)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内容: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统一收件(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所需申报材料),并即时办结网签、交易审核确认、核税(合计0.5个工作日内);

(2)有贷款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受理。

合计

3.5

批量受理的,时限适当延长。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审改办会相关部门加强专项联合督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弄虚作假谎报完成工作任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买卖二手房的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1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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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