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6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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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6〕16号)精神,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主要职责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体和市级社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成员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全市系统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


(五)根据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及资产监督,协调成员社间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八)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报送、宣传报道、政(社)务公开、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接待、后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改革发展处


拟订系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系统电子商务建设;承担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负责系统项目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统计、外事、经贸工作;承担对市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及产销对接工作。


(三)合作事业处


组织指导区社和基层社、综合服务社建设,引导成员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参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负责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工作;推动系统开展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统一推广使用和规范管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企业管理处


拟订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执行监督;承担市级社有产权、股权和债权的管理工作;拟订社有资产重组、整合的指导意见;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管理市级投资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市级投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考核和薪酬分配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资产审计监督和重大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的审计调查工作;指导本级投资企业安全生产;指导系统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


(五)财务管理处


编制市总社预决算和管理预算执行;编报系统财务会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预测经营发展趋势;承担供销社改革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考核;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党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承办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有关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的党群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人员编制43名。


领导职数为:党委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1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副处长(主任)6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1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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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